本报北京4月12日讯 见习记者许婷报道 日前财政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该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规定,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防范资金集中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并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
对于如何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吸存行为,该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指导意见》还规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该负责人还强调,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