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关于预算制度改革。在“十二五”时期,同整治体制的改革进程相伴随,应当以现行《预算法》的修订为契机,全面调整、规范我国的预算制度体系。要逐步理顺预算分配权在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配置格局,将所有政府财力都归口于财政部门的管控之下。从而,构建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将全部的政府资金都纳入预算,实现政府预算体系的全面性与完整性。
第五,关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十二五”时期,应当更加强调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循着渐近性的总体改革思路,以公共财政建设的主题为中心,按照规范化、透明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对已有的改革措施继续完善,另一方面要将“十一五”时期的一些改革设想在条件成熟时由试点尝试转变为通行全国的统一的财政管理制度,并研究探索新的改革措施。
第六,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已经实行17年之久,其间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很有必要在“十二五”时期启动对财政体制的颠覆性改革。可以考虑以实行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作为重构财政体制格局的基本原则。在新的财政体制格局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确定应尽可能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应取消税收返还,地方所减财力通过重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而加以统筹解决。有关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决策,应当在规范机制的基础上更加公开透明。在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实现地方债务融资的规范化管理。
第七,关于财政政策取向。注意到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财政政策的作用特点,可以判断,今后围绕财政政策而展开的国际协调行动将更加频繁而深入,财政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和重要。故而,在“十二五”时期,要主动出击,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财政政策协调。要通过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税制结构的调整,增强财政政策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并且,应当加快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决策机制的转变进程,提高财政政策效率,增强财政政策的适应性。
第八,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的财税制度安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排在第一位的政策目标。“十二五”时期,财税制度安排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可以涵盖包括“扩内需、稳外需”的财税制度安排、“节能减排”的财税制度安排、“促创新、增效益”的财税制度安排以及缩小收入分配收入差距、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财税制度安排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