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定要建立优化的结构。现在专项转移支付占到整个转移支付的比重的50%多,大部分的钱是通过立项,通过审批的模式进行转移,这样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从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考虑,应该确立一个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
第三,2010年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已经达到了3万多亿,它还会持续增长。所以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它应该逐步走向公开和透明,这也就是我们人大、媒体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分配上一定要公开、透明,让大家能够看得到,能够实施监督。
夏光认为,不光是转移支付问题需要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制度,在研究财政支出方面,有三个问题特别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在调整支出结构前应该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市场的责任。“现在政府的财政支出大幅增长,达到7万多亿。我们的债务也在大幅度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政府能否保障这样的支出水平?到底能达到何种程度,这要划一个很大的问号。”夏光说。
其次,要建立一个基本的财政支出的制度。夏光表示,多年来,我国的财政支出大幅度增长,民生支出也大幅度增长。但总体来讲,很多最基本的支出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今天出一个政策、明天出一个方案,随意性太强,这样给我国支出的稳定增长和长效机制的建立造成很大困难。在中国目前这样一个经济发展阶段和财政收入规模的情况下,应该形成一个最基本的财政支出制度作为先决条件。
第三,建立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夏光认为,现在政府正在积极探索这样一种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最重要的是要提供一个财务报告的制度,就是政府的资产和负债的状况是怎样的,每一笔钱花的是否有效,支出一定要讲求效率。
推进个税改革仍面临诸多难题
随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渐驶入深水区,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收工具,一直备受瞩目。早在今年4月,财政部长谢旭人便撰文指出,将大力推动结合户籍管理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认为,“十二五”时期应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物业税,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为突破口,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提出,个税有关改革目标应该在“十二五”时期实现。“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说了15年还不办,恐怕有点说不过去。”但他同时表示,个税改革的难度不容忽视。个税改革有难度,一般人认为这是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或者是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不强,“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体制问题。现在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局来征收的,这样的财政体制和征管体制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很困难的。”
他进一步举例说,比如我在北京国家税务总局领了一份工资,到上海讲课拿了讲课费,在广州出了本书拿了稿费,三地都有所得,三地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初我到北京地税局汇算清缴行不行?不行。北京地税局说在北京领的工资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汇算清缴,但是你在上海讲了课,在广州出的书,是他们多收了你的税,从我这不能给你汇算清缴。诸如此类,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人大、国务院一起下决心,也需要得到各地的支持,否则很难办。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平新乔还提出,个人所得税,不应该只强调劳动所得,还应该关注收入中的资本构成,比如股票收入、房地产收入等。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要锁定股息红利所得、二手房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几类重点项目,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以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刘佐提醒,要正确看待个税在调节分配等领域的影响。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900亿,虽然近几年每年都有增长,但个税收入占全部财政税收的比重也就是6%、7%左右,无论是财政领域,还是调节分配的领域,起的作用都不是特别大。事实上,此前相当一部分专家主张,从中长期来看,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
除了个税,关于物业税的讨论也很引人关注。此前有专家曾呼吁开征物业税不能总也没有一个时间表。
不过,刘佐则认为,在“十二五”期间应积极推进物业税或房地产税,但不必过紧和过于乐观。物业税或房地产税是地方税,“从财政意义上来讲,对中央意义不大,对地方来说也不是一笔大钱。地方企图通过这样的税,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投资,这些说法都不能成立。
总体宏观税负测算尚无一致结论
中国宏观税负的合理性一直是财政理论界和政策部门高度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宏观税负是一国税负的总水平,通常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个财年)的税收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 D P)的比例来表示。
据上述报告介绍,宏观税负的高低直接取决于需求(即政府支出)和供给(即居民的负税能力)。而这两方面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文化传统、经济运行模式等因素的制约。宏观税负水平本身存在下限和上限。宏观税负的下限是指能够满足国家行政职能最低需要的税收数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负的上限是指在保证经济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社会简单再生产得以正常运行前提下的税收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最大比重。
社科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一个国家应该根据自身国情选择合适的宏观税负水平,不存在各国都适用的最优宏观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