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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将在“十二五”扮演重要角色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0-10-08 08:37:10

根据《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结合中国的政府收支分类标准以及IMF (2001)的 《 政 府 财 政 统 计 手册》,将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缴费收入五大财政收入来源的数据加总计算出全口径财政收入,2009年我国全口径财政收入占当年G D P的比重已从1994年 的20 .4%上 升 到2009年 的32.2%。

“现在有一些看法,称宏观税负偏高或者是宏观税负不合理,他们的依据是比较陈旧的一些数据。”杨志勇介绍说,世界各国的整体宏观税负从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30%已经攀升到现在的40%左右。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判断一国宏观税负高低,从根本上说,要看税负对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的、综合的影响。如果随着税负从较低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产出水平是相应提高的,在总体上出现了税负提高、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局面,那么,这个税负水平仍然是合理的。我们还可以从另一方面来看待税负水平的高低。税收其实就是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成本,在经济学上,对成本高低的判断,必须要依据所获得的收益。也就是说,判断税负水平的高低要看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只要政府能够科学地制定税收等财政收入政策,并合理地运用财政支出,将税收对劳动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程度,有效地提供私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这就是一个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宏观税负的高低无量可依。进行研判时一定要密切结合一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职能、社会文化传动以及税收征管能力等实际,全面地分析,才能得出相对满意的结论。

其实,不仅在宏观税负高低的评价方面存在争议,就连宏观税负的测算也没有非常一致的结论。在我国由于政府收入来源多元化,除一般意义的税收收入外,还包括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多种形式。这使得计算口径不同,宏观税负口径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根据《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占G D P的比重为17 .3%;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占G D P的比重为3 .9%;一般预算中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占G D P的比重约为6 .4%,土地毛收入占G D P的比重为3.3%,上述各项合计政府收入占G D P的比重为30.9%。如果以土地净收入占G D P的比重2.1%计算,则政府收入占G D P的比重为29.7%。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表示,对宏观税负,有的说是一般预算占G D P的比重,有的说是财政收入占G D P的比重。到底政府收入占G D P是20%、30%还是40%,这其中的差距很大。到底什么是以政府权力为依托的收入,研究界有责任弄清这件事。

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主任夏光也持类似观点“推进财政体制改革,首先有一个问题,就是要确认什么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前段时间在具体的调研过程中,无论是中央部门还是地方,在财政收入方面,确实存在需要厘清的问题。”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认为,当前中国宏观税负的主要问题是政府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复杂化,与发达国家相比,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占G D P的比重相对较低,而各项非税收入的比重偏高。“十二五”时期,考虑收入分配、老龄化、城镇化及节能减排等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在保持当前总体宏观税负水平稳定的同时,应着重调整政府收入结构,规范各种非税收入形式,通过费改税等措施相应增加税收收入、社会保障收入占G D P的比重,相应降低其他非税收入的比重。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对“十二五”财税改革八个判断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以“十二五”时期的财税改革为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回顾、盘点“十一五”时期的财税改革成果,以“务实”的精神,前瞻、谋划“十二五”时期的财税改革内容。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的主要结论和基本判断如下:

第一,关于财政收支规模。在“十二五”时期,一般预算收入应当且有望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比重、适当控制全口径财政收入占G D P的比重,应当成为“十二五”时期的政策选择。与此同时,应本着财政收支规模基本平衡的原则,分别界定并控制好一般预算支出和全口径财政支出的规模。

第二,关于财政收支结构。基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的规律,在“十二五”时期,应当致力于把全部政府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以此为基础,在财政收入方面,应致力于提高税收收入、社会保障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相应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在财政支出方面,应当相应收缩购买性支出、扩大转移性支出的比重,并使财政支出向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领域倾斜;相应控制并调减投资性支出、适当增加消费性支出,并使有限资金向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与就业、“三农”、自主创新、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与民生有关的支出项目倾斜。

第三,关于税收改革。直面“十二五”时期的一系列“重大挑战”,应当在全面评估现行税制体系的基础上,重新谋划并确立我国税收制度的总体格局。以此为基础,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开征物业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为突破口,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并且,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最终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从而,建立起一个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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