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报箱是报社赠与订户的,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关系,报箱所有权属于订户,报箱虽钉在公共范围内,但其所有权不变,未经订户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损毁报箱,都是对其所有权的侵犯,在此意义上,业主如要维护自身权益,可向法院起诉。
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新红认为,如果此事属实,此事对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订户不公平。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出售报纸产品,订户是消费者,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新疆广汇不具备要求订户退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改订其他报纸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民法规定,消费者愿意选择订阅哪种报刊是消费者的自由,物业公司以及小区开发商无权干涉。
此外,在未提供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新疆广汇公开张贴告示,称“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投递箱内发现大量邪教组织的宣传品、令其整改”,是对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及其投递行为公开污蔑和诋毁,会在广大消费者中造成了负面影响,给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经营带来损失,因此,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广汇的法律责任。
他说,新疆都市消费晨报与新疆广汇之间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两者之间互不管辖。新疆广汇是一个商业主体,不具有执法权,无权让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整改”。同时,如果真有大量邪教组织宣传品,作为物业管理方,新疆广汇首先要对不法宣传品进入小区负责,其次发现这种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张贴告示,令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整改。
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殷莉在解读这一事件时认为,这可看作是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负反应,“你让我不高兴了,我在我的势力范围内表达我的不满,还击你对我的监督。但这种还击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面对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环境应给予更加包容的态度,不允许媒体的报道有任何瑕疵、或以抵抗的姿态面对新闻舆论监督均是不适宜的。
“新疆广汇阻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正常投递事件,可以说是当前社会发展中,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的典型案例。”自治区党校教授沈君立认为:“市场经济秩序的不完善,使得企业在取得巨大经济成绩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约束,这种约束反映在制度、法律和道德层面,而这些约束力滞后,造成的后果就是,问题一旦出现,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双方的正当角力,而常常是脱离法律框架,脱离市场秩序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