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难发生后,国家安监部门按照我国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导致此次空难的原因作出调查,并在取得国务院批复后发布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都有清晰的认定。但是,关于齐全军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恰恰不应该使用该报告的结论。如果这样做,负面的影响起码有三点。第一,这样做就打破了航空事故调查中贯穿的“不追责文化”。

在齐全军案中采纳事故报告,固然可能使本案的审理变得简单,但是却给今后我国航空事故调查工作埋下了隐患。人们据此知道航空事故调查结论与此后的责任认定有直接关系,在日后参与航空事故调查过程中,就可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完全披露或扭曲事实真相。因而背离了航空事故调查的初衷,影响航空安全。第二,这样做与国际民航立法所推崇的“不追责”调查实践不符,再加上诉讼结果公开,在国际上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第三,这样做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也可能遭遇一定障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有权免于“自证其罪”的规定。伊春空难的事故调查含有齐全军为配合调查而进行的陈述,如果将报告用于确定齐全军的刑事责任,就难免含有“自证其罪”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