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事故调查”中第3段1款就明确规定,“航空事故(事件)调查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此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确定责任以及责任主体并不是航空事故(事件)调查的目的。”

国际航空立法的这种规定也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如在英国民航法和欧盟法中,我们都能够找到“不得将航空事故调查结果用于确定责任”的类似规定。我国关于航空事故调查的法规当中,没有明确提及调查报告结论能否用于确定相关人员责任的司法程序。但是其对调查目的的阐述也间接表明了与国际立法的一致立场。
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事故调查”中第3段1款就明确规定,“航空事故(事件)调查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此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确定责任以及责任主体并不是航空事故(事件)调查的目的。”
国际航空立法的这种规定也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如在英国民航法和欧盟法中,我们都能够找到“不得将航空事故调查结果用于确定责任”的类似规定。我国关于航空事故调查的法规当中,没有明确提及调查报告结论能否用于确定相关人员责任的司法程序。但是其对调查目的的阐述也间接表明了与国际立法的一致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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