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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换妻案开审 :“换偶事件”的欲与罪、罪与罚引发争论

来源: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10-04-07 20:32:26


  这场针锋相对的争论显示,在中国,性仍然是一个价值观冲突非常激烈的领域。

  只是冰山一角?

  马晓海说,这起案件显示了不少吊诡之处。

  今年3月10日,马晓海接到了秦淮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机关指控:在从2007年夏天至2009年夏天总共2年的时间,22名被告在南京多个地方,组织参与了35起聚众淫乱活动。其中,指控马晓海组织、参与的达18起。

  律师认为情况不妙:起诉书上,22个被告,马晓海的名字排在头一位,俨然“主犯”。

  秦淮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汪东说:这是按照组织和参与次数的多少来排列名字。马晓海参与次数最多,所以排在第一个,并没有不妥。

  马晓海被指控参与的18起聚众淫乱案,有16起时间不详。例如,“2007年夏天的某日下午,被告人马晓海与荆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共同在马晓海家中进行淫乱活动”,“2007年7月的某日晚,被告人马晓海、邓某、张某及荆某等多人,共同在马晓海家中进行淫乱活动”。“某日”、“某日下午”这样的表示,在18项指控中出现了16次。

  马晓海质疑:如此“犯罪事实”,是否“事实清楚”?

  北京华欢律师所律师彭剑同样提出质疑:刑事审判的普遍要求是重证据不重口供,适用证据应该更充分、全面和确定。

  “某日这样的表述显然有问题,犯罪事实不明确!应该具体到哪一天。”北京旗鉴律师所律师刘晓原说,从起诉内容可知,马晓海的性活动,都是在家中这种私人场所进行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用“聚众淫乱罪”论处。

  但是,按照现行刑法,三人以上在同一场所发生性行为,即满足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淫乱并没有规定有无受害人,只要是构成要件,就是犯法了。”南京市检察院的肖水金说。

  聚众淫乱的量刑对象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多次参加者,指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因此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被指控参与超过3次的被告,取保候审后,未来有可能仅被判缓刑,免受牢狱之灾。与此对照,一个叫张明的男子,警方认定其只参与了2次,一次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只有一次和一女网友发生了性行为。记者联系到了张明家人,张的叔叔拿到的劳教通知书显示,张明因参与聚众淫乱被劳教15个月。

  彭剑律师评价说:“弹性太大了,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月明”说,她知道,不少群每周至少有一次聚会。马晓海说:“北京上海都有很多夫妻交友群。苏州最多。我知道南京至少有两三十个群,以一个群过去200人,现在500人算,总人数少说上万。”

  “长达2年的时间,又是交叉联系,不可能只有22人。” 马晓海、“月明”等网民称,涉案人应该在300人左右。现在他们怀疑,这次被起诉的22人经过了某种选择。

  马晓海称,曾向警方供出一个圈中同好,据称是当地司法系统官员,但是没有出现在最后的起诉书中。“审讯中一个警官告诉我,涉及的人太多了。抓不完。干脆不抓了。”

  坊间传闻:案发后当地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是淡化处理,一种要严肃处理。最终,后者占了上风。但是随着牵扯进来的人数越来越多,不得已又踩了刹车。

  “其实我们都知道事实不是这个样子。这个案子目前呈现出的,只是冰山一角。”“月明”说,大学老师、公务员、甚至警察,都曾经是圈中“同好”。但是她提供不出更详实的证据。

  “带到我们派出所的涉案人员只有30多个。”白鹭洲派出所刘教导员说,此前这类案子的确不多,“在市局的部署下,根据市局网监支队监控,我们派出所具体侦办了此案。2007年的时候,嫌疑人还是小范围的,到了2008和2009年,规模逐步扩大,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关于聚众淫乱的明确规定,坚决予以打击。”
作者:杨猛 姚欢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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