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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界死刑第一人——杨彦明案概览

来源:新浪 时间:2009-04-22 20:23:41

一、简历

杨彦明1958年10月生于辽宁沈阳市,在恢复高考后,于1978年4月考入沈阳农学院学习,1982年本科毕业后又成为西北农学院农经系的研究生。

1986年10月,杨彦明来到农业银行总行,并且一干就是20年。20年间,杨彦明经历了研究所、研究室、农行信托等部门。杨彦明因此积累了丰富的金融经验,而不规范的市场操作则对他以后的行为影响深远。

1998年6月,杨彦明成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成立后,营业部先后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虎坊桥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杨彦明一直担任总经理。

 

               资料图:杨彦明

  

二、起诉

检方指控,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现年46岁的杨彦明利用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先后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虎坊路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指示章蓉从营业部提取现金。杨彦明在5年里共侵吞营业部资金7216余万元,对于这笔资金的去向,杨彦明拒绝向司法机关说明。

  此外,杨彦明将营业部2480万元公款挪到他个人控股的北京佳杰堂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经营使用。案发时,杨彦明仍有1270万元未退还。

  另据检方指控,章蓉受杨彦明指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营业部资金,给杨彦明进行期货交易使用。此外,负责分管财务的章蓉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为杨彦明从营业部提取现金,以致造成67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院认为,杨彦明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章蓉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彦明死刑。

三、上诉 

  杨彦明的上诉理由是:“说我贪污684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杨彦明公司的财务经理章蓉的说法是,这6840万元都由她从营业部账户中提现,再交给杨彦明的。章蓉供称,杨彦明要钱时,就打电话、当面说或写条子告诉她,她每次从银行取出二三十万元现金,直接送到杨彦明的办公室,每月取钱10次左右。杨彦明对此的解释是:“我不懂财务,我说不出来钱哪儿去了,但这些钱都用在单位的经营上了,没有用在我个人身上。”

    北京市高院去年5月以“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使杨彦明暂时逃过一劫。

   四、重审

   北京市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因该案证据发生变化,法院将其退回检方补充侦查。今年3月初,紧张工作了10个多月后,市检一分院在核实有关事实、补充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再次对杨彦明提起公诉。

  市检一分院指控称,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的5年之间,杨彦明涉嫌从营业部的公共账户内贪污6500余万元、挪用2500余万元,并分别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据了解,与上次公诉相比,这一指控的罪名没有变化,但涉嫌贪污金额缩小了200多万。

  此外,为了说明杨彦明犯罪的危害,检方本次在起诉材料中接连使用了3次“特别”这个词汇:“杨彦明一案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杨彦明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利用先后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虎坊路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的名义,多次指令时任上述营业部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的章蓉,从营业部的70余个资金账户内,提款共计人民币6536万余元,杨彦明将这些款项予以侵吞,案发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

  杨彦明把巨额款项往其助理章蓉身上推,他认为章蓉把6536万余元交给他的指控,缺乏必要的财务证据支持,仅凭章蓉的证言不足以证明事实全貌。重审后再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对杨彦明两罪并罚,判处死刑。

   五、再次上诉

   杨彦明上诉后,按照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公开审理的新规,3月13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杨彦明具有非法将公款据为己有的故意和行为,虽然其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对杨本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部分钱款用于行贿一节,杨彦明对行贿事实拒不交代,且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于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作出了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同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疑问:6500万去了何处

检方认定,杨彦明通过老鼠打洞的方式5年涉嫌贪污了6500多万元。但既没往家里拿,更没有因为赌博或者包养情人之类的开销,据司法机关调查,杨彦明也从来没有把任何资金转移到境外。杨彦明的这笔巨款究竟到哪里去了呢?这是本案最大的谜团。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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