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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竹县城拆迁内幕调查:11人无故被关押遭打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时间:2008-11-12 10:34:57


由此,刘认为拆迁补偿面积让自己亏了24.46平方米。


刘的代理律师王振宇、杨作福告诉记者,《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其二,安置补偿价格严重偏低。


开发商给刘的房屋安置补偿价格是:门市7630元/平方米;住宅1100元/平方米。刘认为这个价格极不合理。刘说,拆迁期间我所在的这个黄金地段门市价格是30000元/平方米;住宅是2000元/平方米。记者走访了这个最繁华路段,价格与刘所述基本一致。在煌歌公司的“煌歌·城市之星”售楼大厅,售楼小姐告诉记者,建设中的煌城名邸下面的门市共4层,每层都在4000多平方米,目前的销售价格是30000元左右/平方米,上面的高层住宅,价格是2600元左右/平方米。这个高达30层的“城心尊宅”的地基正好就建在刘的房屋所在地。


刘对记者说,“按照开发商的评估结果我的房屋仅仅只有32.8万元;按市场价格算至少应该值198万元,二者之间的差异高达165万元。”“是开发商实补房价整整五倍多的血汗钱就被他们明火执仗地‘依法’抢劫了!”“你说,哪个会签这样傻的卖身契?”


其三,原地安置方案让被拆迁人无法承受。


刘告诉记者,按照拆迁法规,我们可以要求产权调换安置,但拆迁办的人说,原地可以,但提供的商铺面积一般都在90平方米到270多平方米,价格也高达3.6万元/平方米。小本生意人买不起,只能接受不等价的货币安置。其实他们一直是在逼我们离开这个黄金地段。


刘说,在协商安置区位的问题上,拆迁以后,不能回迁自己原有的地段和口岸,在这个问题上利益差别最大,在北门片区每个黄金口岸,基本上由开发商占据,所以被拆迁人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凡是黄金口岸都定为非安置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说是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规划。


一位在拆迁办工作的公务员告诉记者:“确实太亏人家刘世林了,同样都是人,为什么你开发商发财非得让平民百姓遭殃呢?”


其四,只算房价,不算地价。


刘与他的外侄告诉记者,目前很多机构在估价的时候,只是把房屋价值计算到补偿方案中去,而省略了土地的价值,导致了估价结果偏低。事实上土地的价值远远高于房屋本身的价值。刘说:“为什么开发商交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自由转让土地,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而民事主体平等的我却不能呢?”,“在北门片区,我是实实在在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听说煌歌公司根本就没有交出让金,他为什么就这么霸道呢?”

刘皮匠:“上访回来,当天被抓”


为了动员刘世林早日拆迁,“拆迁部门加大了工作力度”。

 


刘告诉记者,拆迁办的人不断来家里,“吓唬、哄骗什么招都用了!”,2007年10月的一天,北门派出所警察陈世忠还带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好几个领导来皮鞋加工点给他做工作,人家听了他的情况后,都说,这样拆迁不公平!对此记者采访了曾经到他家去过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安全、纪检组长唐元森等,唐元森称“去过无数次,县里布置的工作,找他谈。”


2007年12月15日,煌歌公司以“协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导致拆迁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为由,向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2008年1月17日,大竹县规划建设局做出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责令刘在15日内自行搬离,“拒不搬迁,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刘说,为了让他接受这个决定,建设局“最大限度的”为他在评估价基础上又上浮了一些,总额也不过45.9万元。


于是,刘世林开始四处奔走、申诉求告,甚至让自己后来前往汶川抗震救灾的儿子所在部队向当地政府发来公函期望公正处理拆迁问题。


就在刘四处申诉的时候,4月10日,他先后收到县法院的《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准予执行竹建行裁字(2008)第0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责令你在2008年4月13日前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腾空大竹县幸福街54号房屋的义务,并依法交纳执行费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4天后,县法院的一纸《公告》贴在他门口,“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我感到非常绝望!”刘带着自己的妻子离开了县城,4月23日,当他回到县城后,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6月12日下午,刘与妻子以及幸福街上已被拆迁或将被拆迁的几户人家共5人从四川省信访局回到县城,曾经担任过县公安局副局长现任建设局副局长的涂建明连续打来电话。刘对记者说,“我们刚刚走进家门,警察袁居奎便赶到家里。之后又来两个警察,将我带到公安局。”做完询问笔录后,刘的妻子陈昌英说,她还听见有人打了四次电话请示说:“刘世林拘留条件不成熟,不够拘留条件,又是残疾人,儿子又在抗震救灾。”对方回答说:“必须拘留五天!”那个警察随后对刘说:“刘世林以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现给予你行政处罚拘留五天。”

大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这样写的“2008年5月12日违法行为人刘世林在大竹县规划建设局以吵闹的方式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致使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世林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刘是怎样“扰乱单位秩序”的呢?刘告诉记者:5月12日正好是汶川大地震的日子,下午2点,我与妻子来到建设局找到了局长朱和志,申诉我的房屋不公平强拆的问题,没说两句话,便地震了!地震的时间是下午2点28分。“朱和志跑下楼去,我一个瘸子在非常恐惧的状态下被妻子扶着走出了建设局的办公楼。”


刘说,建设局与县政府、县委在一个大院里。当时,大院里站的全是人。我与妻子也站在院子里,下班时间,看到朱和志要坐车走了,我上前问话,朱局长让我晚上到他家里去找他。晚上我到他们家属院时,被门卫拦在门口,一直没见到朱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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