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步而言,即使国资委认为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中存在国有参股企业甚至存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国资委也无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而只能同意争议各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参与讨论的专家在《法律意见书》中写道。
江平等法学专家的最后意见是:湖北省和荆州市两级国资委通过直接下发行政文件,界定并改变根本不属于“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超越职权的行为,应予撤销。
当本报记者要结束与荆州市国资委副主任陈必文的采访时,也提到了法学教授与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对此,他表示他也看到了这些专家的《法律意见书》。
“不管怎么讲,天发集团的组建,1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龚家龙个人没有掏一分钱,都是原来公司凑到一起成立的,交叉持股。现在产权界定依据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只要龚家龙能拿出自己出资的证明,这个事情就没有这么复杂了。”陈必文对记者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