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减税政策要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支持。因此建议通过所得税优惠,鼓励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可以考虑对研发投入、利润再投资等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
5.进一步加大增加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的范围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活力所在,也是容纳就业的主要载体,1023万的小微企业,提供了85%的城乡就业岗位,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的54.3%。但根据《中国企业家》杂志的调查,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近10%的被调查企业呼吁政府采取相应的税收政策来保护小微企业的原始资本积累。这方面,国家在结构性减税政策中有所涉及,但力度远远不够。
2011年10月,国务院确定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由按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起征调整为5000元至2万元;营业税由按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起征调整为5000元至2万元。但同整个经济和企业规模的发展变化相比,仍显偏低。建议将起征点最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左右。
政策调整之后,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虽然较之前的所得额低于3万元有所扩大,但涵盖的企业依然很有限,大量需要扶持的小企业被排除在外。
在所得税方面,建议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提高“小微企业”优惠标准;二是增加优惠力度。可以考虑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予以免税,并将优惠的范围扩大到年纳税额为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
6.规范收费行为,减少地方费用的费种,必要时将一些地方费用并入中央统一纳税中
目前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过程中,中央分配的过多,尽管中央又通过转移支付将部分收入再分配给地方,但这种转移支付的分配机制增加了运行成本,也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加收各种名目的杂费。
建议规范地方政府收费行为,减少不合理的地方收费项目。可考虑将教育费用附加、城乡维护建设费等一些老费种统一纳入到所得税等税种中,既减少了企业可感知的税收负担,又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行为。
7.推进实施各项配套改革
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时,还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相对稳定,保证地方财源稳定。为了更稳健地推动结构性减税,建议推动一些直接税种的改革,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从而逐渐加大这些税种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一方面逐渐弥补结构性减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也推动我国税制从资源分配型向收入分配型转变,从而向“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迈进。
8.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型
要深入推动结构性减税,建议政府加大职能转变力度,减少过于依赖投资的调控政策,向间接的财政杠杆调控手段倾斜,同时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就有助于政府减少支出,从而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结构性减税提供足够空间。
同时,政府要节约开支,特别是三公经费的开支。首先,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应推进对“三公”经费的审查,包括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最后,要建立“三公”经费的监督问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