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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富张新明多次被查无下文 通过诉讼赚百亿

来源:凤凰网 时间:2014-01-13 16:59:18

  吕中楼称,沁和投资之所以付给谢江7000万元,是因为2009年1月15日,张新明给谢江打了一个7000万元的欠条,规定晚还一天支付利息500万元,该欠条由裘晓红做担保。为了保护裘晓红,他才还了谢江7000万元。

  谢江很神秘,警方资料显示其为“大同市诚致信投资公司负责人”。互联网上,没有太多他的个人信息。

  《财经》记者了解到,谢家“江河湖海”四兄弟,均是山西煤炭领域名人。谢海曾任山西煤运公司第一任总经理、临汾市委书记;谢河是山西省国新能源集团副总经理;谢湖曾任省煤运公司大同落里湾集运站站长,“大同十大杰出青年”;谢江在下海前,曾任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大同南郊集运站站长。但其巨额财富的积累过程,外界不得而知。

  张新明到底拿捏住了裘晓红何种把柄,让其言听计从,多次提供对自己极为有利的文件?谢江为何能让裘晓红为其鞍前马后服务?这一切还是谜团。但最后的结果是,裘晓红在三个煤炭大亨间左支右撑,终于无法摆平。

  山西省高院判决,沁和投资返还张新明46%的金海煤矿股权。沁和投资和吕中楼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法庭提交了23份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判定,一审判决对《股权置换和债务重组协议书》的认定“存在使用证据不当的错误”,但“即使没有此协议也不影响认定的成立,因此原审判决解除该协议的结果并未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院对该判项予以维持”。

  在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称,“沁和投资从鑫业公司处受让金海公司15%股权的对价至少为2亿元。参照这一对价,本案争议的金海公司46%股权市场价值应超过6亿元。”

  最高法的判决书最终认定,由于沁和能源、沁和投资与山西金业、张新明之间整体合作框架下的一系列安排未能实现,双方的合作关系无以为继。沁和投资基于双方合作的总体安排取得了金海公司的股权,但山西金业一方在合作关系中未获得相应的利益,沁和投资亦不能证明其支付了合理的股权对价或者以其他权益进行了兑换,其结果为双方利益出现重大失衡,山西金业一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山西金业一方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沁和投资返还股权,符合公平原则。

  该判决公布后,在法学界引发反响。

  “如果煤炭不涨价,就没这个案子了。煤炭涨价了,才有了这个案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认为,这个判决颠覆了十几项法律原则和制度,如果下级法院都效仿判决,大批合同都以价格卖低了、不公平为由解除,“法律关系就乱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由当事人决定的。财产既然可以赠与,那么即使以1元的价格转让股权,法院也没有权利干预。”

  “这个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存在很大问题。”法学家江平认为,“《股权置换和债务重组协议书》是本案的一个关键证据,应当查清。最高法院判决说了半天,到底是真是假还未说清。在未说清的情况下,又说解除这个协议不损害双方利益,怎么能说解除这个协议对双方利益没有损害呢?这是不应该的。”

  但连锁反应已经开始。

  2011年7月14日,张新明之子张文扬将阳城煤运告到太原市中院,称七年前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山西省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认定股权转让无效,阳城煤运将七年前受让的13%金海煤矿股权返还。

  太原中院一审判决阳城煤运将受让张文扬的13%股权返还给张文扬。阳城煤运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院。山西省高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以七年前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价格偏低、“不是张文扬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决阳城煤运返还13%股权。

  2010年11月2日,北京鑫业将沁和投资告到山西省高院,请求其返还五年前受让的北京鑫业的15%金海煤矿股权,同样胜诉。

  此案的一个插曲,是北京鑫业原董事长闫琦,不承认与沁和投资签订过2亿元对价的《补充协议》,称《补充协议》上的公章和签名是伪造,北京鑫业为此向太原警方报案。吕中楼在警方的朋友称,此《补充协议》被送至公安部鉴定后,结果为真。苏浩为此大骂太原公安局技侦支队负责人,要求立即买设备,自行鉴定。

  闻此,吕中楼彻底对太原司法环境丧失信心,随即移民香港。

  2011年2月,张新明的关联人王向东将沁和投资告到太原中院,仍以股权转让价格过低、不是王向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请求沁和投资返还其1%的金海煤矿股权,结果继续胜诉。

  2012年6月,北京鑫业又起诉阳城煤运,要求其返还七年前受让的15%金海煤矿股权,此案晋城市中级法院还未宣判。不出意料,晋城中院可能继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山西高院的上述判决。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认为,围绕市值百亿元的金海煤矿股权之争的系列判决,将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冲击。这几年,房屋价格、包括跟资源有关的价格均大幅上涨。按照该判决,只要当事人事后认为当时价格卖低了,都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

  工商资料显示,2010年9月,注册资金2800万元的北京鑫业,已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杨勇、杨雁,对价亦为2800万元,其中杨勇出资2520万元,杨雁出资280万元。该公司随后从大兴区搬往北京酒仙桥,和张新明控制的欧美亚太投资公司在一起办公。

  沁和投资的代理律师姬敬武称,北京鑫业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张新明。若此说属实,那么他就100%拥有了价值百亿元的金海煤矿股权,这是在轰动中外的华润并购案外,煤商张新明创造的第二个“百亿传奇”。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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