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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富张新明多次被查无下文 通过诉讼赚百亿

来源:凤凰网 时间:2014-01-13 16:59:18

  内参第二条所指的保镖,是山西金业的保安队长曹连尉。2004年元旦深夜,曹连尉率领弟弟曹连胜等七人,携带一支手枪和两支双管猎枪,将太原某大酒店职工付士玲枪杀于酒店门前。犯罪现场斜对面,就是山西省委大楼,此案轰动一时。

  事发后,小店看守所所长陈贵峰连夜赶到山西金业办公楼,带走了涉案枪支,并将其弃于一隐秘水渠。曹连胜后被处以极刑,陈贵峰被判刑两年,曹连尉至今在逃。有关该案的枪支来源,庭审中称枪支由曹连尉提供,曹、付二人冲突起因是双方争着对歌厅收取保护费。

  因关键当事人一死一逃,此案成了无头案。

  《财经》记者获悉,2009年7月1日,公安部派出的张新明专案组抵达太原。当调查正在进行时,专案组成员被调入疆。此案后交由太原市公安局侦办,再次不了了之。

  2009年末、2010年初,山西金业和同煤集团、华润电力先后进行重组谈判。拿到同煤集团10亿元预付金和华润电力20亿元诚意金后,张新明摆脱了资金困局。

  2010年9月,张新明再遭举报,河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了张。

  原来,张虽多次化险为夷,但其边控一直未取消。2010年3月,手头充裕的张新明通过河南籍“沓码仔”李晓刚,办理了化名朱磊的假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前后37次越境去澳门豪赌。2011年8月,张新明向警方自首。

  2013年下半年,延宕两月的采访中,《财经》记者多次致电吕中楼,其手机号码早在多年前就被人公开,但他一直未换号,无论国内国外均能拨通,其也开通了微信号,记者多次电话向其问询琐事细节;《财经》记者多次发短信至张新明的多个手机号码联系采访,均未获得回应。山西一些熟悉张的人士称,此君平素常出没于澳门、北京等地,倾力结交权贵。

  连锁反应

  在与同煤集团、华润电力密集谈判重组,频繁偷越国境豪赌的同时,张新明从未忘记金海煤矿。

  从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沁和能源和阳城煤运,先后遭遇了张新明及其关联人、北京鑫业一连串的起诉。诉讼标的,均是要求作废当年签订的金海煤矿转让合同,归还股权。理由多是当年转让价格过低,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或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使得国家遭受了税收损失等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称,这就好比张新明最初投资了一只“鸡蛋”,但无力孵化、饲养。后来,不断有战略投资者投资,张新明甚至彻底把鸡蛋卖给了他们。最后小鸡破壳而出,成长为一个即将大量产蛋的母鸡。这时张新明宣布,这只鸡全是他的。

  但是,这些官司张新明几乎全赢了。

  2010年3月4日,张新明和山西金业把沁和投资、沁和能源、吕中楼、金海煤矿起诉至山西省高院,要求吕中楼归还根据多方合同业已在2007年转让过户的46%金海煤矿股权。

  这显然并不容易。因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张新明的理由,是一份《股权置换和债务重组协议书》复印件。复印件上标明,该协议为2009年1月21日在太原,由张新明和吕中楼两个自然人签订。

  这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三:

  1.张新明将金海煤矿46%股权(其中11%股权质押于阳城煤运)投入沁和投资,占沁和投资49%的股权;张新明间接持有金海煤矿29.89%的股权(其中5.39%股权为质押股)。吕中楼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向沁和投资注入3.3658亿元,占沁和投资51%的股权。

  2.张新明拿沁和投资49%的股权,与吕中楼的其他股权、资产置换,其中包括:吕中楼、裘晓红在芦清王酒、娄烦孔家峪铁矿及大同庚运铁矿中的全部权益或投资;张新明指定吕中楼将合作款3.9亿元转给大同人谢江。

  3.张新明因获得阳城煤运2.8亿元委托贷款,并质押过金海煤矿的11%股权。该委托贷款本息该吕中楼偿还。

  按这个协议算下来,吕中楼还需支付6.7亿元。吕中楼对协议上自己的签字表示异议,认为是伪造。吕中楼称,张新明抛出这份协议,是因为“劝我9亿元卖矿的打算没有得逞,就觉得自己损失了6个亿,想从我身上挣出来”。

  按照这份《股权置换和债务重组协议书》,张新明曾拥有的46%金海煤矿股权是“入股到沁和投资”,占沁和投资49%的股份;这和2007年9月13日张新明、北京鑫业、沁和投资、阳城煤运曾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自相矛盾。

  张新明并不否认曾经签过此《股权转让合同》,只是要求作废该《股权转让合同》,将46%股权还给他。

  吕中楼告诉《财经》记者,2007年上半年,他曾和张新明商量,欲用“干净的沁和投资”做壳上市,所融资金用于收购沁和能源和山西金业。上市成功后,原来的沁和能源资产占51%,山西金业资产占49%。吕原以为收购山西金业是沁和能源“小吃大”,是个好买卖,但后来发现,“山西金业资产质量非常差,根本无法合作,于是作罢”。

  《财经》记者调查发现,上述《股权置换和债务重组协议书》复印件确系伪造。在裘晓红一案近一尺厚的卷宗中,张新明、裘晓红、谢江均向警方数次承认,2009年1月21日,三人在北京昆仑饭店谈判,商定张新明如何归还谢江4.86亿元债务。

  警方为此还调出了彼时的监控录像,证实张、裘、谢三人当时都在北京,张新明不可能1月21日又在太原与吕中楼签订协议书。张新明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他和吕没有签过这份协议,是裘晓红后来自行找吕去签订的。

  裘晓红在口供中多次承认,张新明逼得她没办法,只好找了一份吕中楼在别的合同上的签名剪下来,贴到该《股权置换和债务重组协议书》上,再用复印机复印出来,准备关键时候应付张新明。

  这份复印件,裘晓红并未给张新明,是在芦清王一案中,被太原警方在其暂住处扣押而得。至于如何又流入张新明手中,不得而知。

  《股权置换和债务重组协议书》的真伪,成了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张新明必须提供协议书原件。但山西省高院认定,该协议复印件“真实有效”。理由有三:一是认为吕中楼没有申请对该复印上的签名进行鉴定;二是该复印件来自裘晓红处,鉴于裘与沁和投资的关系,可视同该证据来源于沁和投资;三是沁和投资后来转给谢江7000万元,部分履行该协议,也证明该复印件是真的。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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