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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孔10年变换背后:改革尚未触及更深层次

来源:新浪 时间:2009-04-04 19:35:05

  这些都让法官压力非常大,在经济发达的地方还好,可是在经济落后的地方,法官们就会觉得不值得,我们这有一个县法院,一年跑了20个人,走的都是精英,留下的一般来说都是出去后找不到出路的,水平不行。

  一个法院的法官编制配多少?怎么配置,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这些都需要深入调研,非常复杂,我觉得人员配置至少要考虑三种因素,一是案源数量,二是当地户籍和流动人口总和,三是经济发展状况,可这些因素似乎很少被编制部门考虑。

  现在法院的现实是一方面人少案多,法官们特别忙,另一方面,深入到内部,又有很多闲人,办公室、档案室、会计、宣传等部门的人都有法官职称,占编制,却都不在一线办案,这些基础问题是影响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过往10年,一直都在呼吁,却像一个顽疾,始终没有办法解决。

  我觉得法官就是法官,行政就是行政,应该严格分开,这样的改革最应该先推行。编制办每年给我们的编制本来就很少,还得解决一批军转干部,就更少了。到法院内部,以前是办一件案子发奖金,办案多的钱自然就多,现在实行阳光工资,阳光工资以后,干好干坏,干多干少,没有区别。阳光工资当然好,可这样就是大锅饭了,严重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更多的法官愿意去搞行政工作了,而不愿意到一线办案。

  现在提司法为民,这样的改革目标如何实现,而不是流于口号,应该吸取过去10多年改革的教训。过去10年的司法改革,步子很大,我感觉是有一点太激进了,学者们提出的那些思想听起来很好,但是对中国现状考虑得不够,对国情把握也不够,最重要的是缺乏一个整体的配套措施。

  以前改革的模式是各地、各级法院自己摸索怎么搞试点,司法体制一定要改了,但怎么改,作为基层法院,大家不是很清楚。自下而上的模式,全国都不统一,有的快,有的慢,10年下来,成型的可推广的模式不是很多。现在转变为由上而下搞,在中央的领导下,指导全国统一改革。这样看来,步子稳多了,也更容易做一些整体配套措施。 

    司法改革不能没有律师参与

    ——台湾司法改革的经验与症结

  林峰正

  解严近22年来,台湾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在司法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司法独立的实现。过去“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已经被彻底打破,国民党主席因市长特别费遭到侦查起诉,依法受审,这是以往完全不敢想象的。更不要提“总统”和其家人亦因案遭到司法一视同仁的侦审。尽管有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士对司法施以不同程度的攻诘,但由被告来自不同政治阵营的事实,则约略可看出司法独立不受政治干预的气氛。

  但是,台湾的司法体系与整体社会的其它区块相较,其进步程度仍然难以令人满意。

   自下而上的改革

  1987年解除戒严后,台湾人民可以享受以前若干年一直被限制的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于是各个领域的人们发起了形形色色的社会运动,要求改革各自领域里不合理的制度。司法改革是这一系列社会运动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的司法改革是自下而上推动的。当时,民众对台湾司法体系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法官终身制,人事体系封闭、外人不能插手,司法不独立、法官收红包,错判、乱判等等,民间有强烈的改革要求。但无论是国民党还是民进党的政治人物,对司法改革的兴趣都不大。反而一批有公益心的律师和法律学者,深信改革的力量必须来自民间,主张不要由上而下进行改革,而要由下而上推动。于是募集1000万在1995年成立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立志于以民间的、持续的、行动的力量来监督司法,建立清廉的、独立的、高品质的司法环境。这些人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又和人民有密切的联系,知道什么地方最应该改革。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成立后,并不仅限于坐而论道,讨论什么意见建议,而是着眼于行动。我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派人到法院去旁听,记录法官的言行,看哪些法官迟到、打瞌睡、乱骂人、不认真,然后把结果在媒体上公布,法官的态度开始变好;同时,我们发问卷给律师,让他们给法官打分,开始我们只公布好的法官,发现作用不大;后来也公布坏的,一度有6个法官对我们提出毁谤罪的告诉,大法官会议认为我们是为了公众利益,是善意的,最后决定不受理。这样一来,法官的态度有了明显改善。

  同时,在解严初期,社会上开始对法治有相当的需求,案件量遽增,司法人员的编制开始开放,一批新的法官、检察官进入司法系统。这些年轻的法官、检察官大多受到解严前10年来的台湾民主运动的影响,大都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改革精神。这一批人就成了后来的法院改革运动、检察官改革运动的支持基础。

  自下而上的推动之后,法官的独立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前,司法不独立,审判经常受到上级的干预。法院院长可以通过“事务分配”来决定哪个法官办哪个案子。虽然台湾“法院组织法”规定“事务分配”必须由所有法官在法官会议中决定,但实际运作并非如此,在1993年底前,事务分配是由法院院长来决定的。各法院院长可以决定将一些重要的案件,特别是牵涉政治敏感度或是贪污腐败的案件,分配给他信任的、听话的法官。

  第一次针对事务分配的改革来自台中地方法院。1993年12月16日,台中地院9名法官公开举行记者会,要求事务分配权不应属于法院院长,而应属于全体法官。他们同时要求以民主的方式来决定事务方配,而不是以资历来决定。12月29日,台中地院法官经过数小时的争论和4次投票,以43比34通过决议,未来事务分配交由法官会议中所有的法官决定。许多其它地方法院立即跟进,采取同样的改革行动。现在,台湾法院的“事务分配”由人工抽签决定,也有些是由电脑随机抽取。

作者:南风窗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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