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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孔10年变换背后:改革尚未触及更深层次

来源:新浪 时间:2009-04-04 19:35:05

  按照中国现行《法官法》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年满23岁,即可担任初任法官。“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依此规定,理论上说,一个大学毕业生甚至可在不到30岁的时候,就能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法官选拔制度的这种不合理导致了法官队伍的过度年轻化。一些地方法院法官的平均年龄竟然不超过30岁。

  多数时候,一个人的社会阅历和经验是与年龄成正比的,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来说,过于年轻的人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在英美国家,包括香港地区,通常不会出现40岁以下的法官。而在世界其他各国,30岁以前基本上不大可能成为专业法官,如英国法官的平均年龄达60岁。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62岁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直干到91岁。

  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这样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官一般从高素质的律师中选任,而要成为律师又必须通过国家律师考试。在美国,法官几乎都是从最优秀、最成功的律师、检察官中任命的,一般来说一个律师要执业10年以上才有可能被任命为法官。荣任法官意味着一个人的法律职业生涯走到了巅峰。

  更大的问题是中国法官的人格不独立。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几十年的事实表明,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完全执行。这造成了中国法官人格的不独立。审判权受干预是一个已经被法律界人士谈滥的话题,而在现有司法制度下法官人格的独立性则往往被忽视。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本质上说,中国的法官不过是一名和别的部门官员无异的行政官员,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之后,法官被明文纳入公务员系列。当司法只是行政的一部分,法官永远没有独立人格。

  尽管根据《法官法》,中国的法官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等几类,每类里又分几个级别,但很少有法官炫耀身份的时候显示自己是几级法官,而往往称自己是正处级。法官晋级并不依靠考试择优晋级,主要还是以年龄和行政级别等条件来衡量。而在中国,一名普通的行政官员并不承担社会良心的责任。

  当选拔、评判标准,得到的待遇,手中的权力,制度的设计等等都和原本意义上的法官不相符,似乎也没理由要求现在中国法官的行为和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相一致。在英美国家,对法官的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

  某西方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曾经说:“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古罗马人给法律下的定义是“一种公正善良的艺术”,而法官则是“仅次于上帝的人”,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显然,以中国的现有制度,法官远没有那么高尚。道德水准和普通人无异,但手中握有更多的权力,法官的腐败多发几乎是必然的。所谓学者型法官,只不过是专业知识更丰厚一些,人格却不见得更高尚,学者型法官和一般法官相比,腐败的可能性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技术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改革一直在摸索中前行,从最初的“法律裁判文书改革”,到1998年对司法改革的整体思路和框架进行重新部署,尤其是在司法程序上,程序正义、米兰达警告等新鲜词汇开始进入公众视野。而10年过去,这一改革方向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更有人认为这是造成法官腐败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关于中国司法改革职业化和民主化两条路径业已争论经年,表面看,1998年的司法改革选择了职业化道路,最终导致了现在的司法腐败严重。而去年开始启动的这一轮司法改革则走向了民主化,这是对职业化的纠正。其实问题不是这么简单。

  根据一般定义,法官职业阶层,是具备法官职业观念、专业知识、道德修养的一群人,他们胸怀公正理念,以服从法律,主张正义为信念,不受任何党派团体影响,能够得到全社会尊重。中国提倡法官的职业化虽然已经有10年,但其实并没有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阶层,所有法官不过是行政官员阶层的一个延伸部分。很多司法改革职业化中的应有之义并没有实现。

  在近年中国司法改革“职业化”这一大背景下,法官越来越成为一种专业性人才。所谓学者型法官,不过是技术型法官,只是比一般法官更精通法律知识。原来法官队伍鱼龙混杂,所以在职业化过程中,格外重视学历,但现在法官队伍中硕士博士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很精通,但决定法官命运的体制条件没有变化,所以学者型法官也腐败,就没什么可稀奇的了。

  这是因为于职业化的改革路径遭遇无所不在的权力障碍,职业化中阻力较大的改革都停滞不前,真正变化明显的只是人才的专业化等技术层面的东西。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其实是走向了技术化。所谓职业化和民主化,不过是过于简单的归纳,形式上的冲突并非实质性冲突。只有当职业化成为技术化,民主化走向政治化,才会带来真正的问题。

  原长沙市中院副院长唐吉凯,毕业于复旦大学,后在华东政法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事发前仍在攻读博士学位,曾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圣荷西加州大学研修。因主审“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案”,并在全国率先推出解决“执行难”的法院执行机构改革,被称为“明星法官”、“学者型”官员。但为了在换届中“被照顾”,向原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行贿“买官”,并通过中介公司受贿。

作者:南风窗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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