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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孔10年变换背后:改革尚未触及更深层次

来源:新浪 时间:2009-04-04 19:35:05

  当然,司法大众化也完全可以有自己的“试验田”。笔者很高兴看到河南省似乎已经成了这块“试验田”,并期待若干年后它能为我们评价大众化的利弊,提供实实在在的证据——如果河南试验确实可以被定性为“大众化”的话。

  不过在此之前,仍有必要保证这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司法改革的真问题而非假问题上。

   什么才是真问题

  什么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质问题?

  实质问题显然不在于法袍或法槌这些外在形式。那些当初认为只要一穿上法袍、一拿起法槌,法治理念就从审判人心中油然升起的主张显然是太天真乐观了;假如那样,服装设计师和裁缝就能帮我们批量生产合格的法官。同样,“放下法槌、脱下法袍”也未必意味着法官就不“脱离群众”了;如果不健全的审判制度还是给审判者留下太大的腐败空间,那么即便我们的法官都成“两腿泥”,也照样“吃完原告吃被告”。

  虽然某些外部条件的改善或许是必要的,但笔者从来不认为司法职业化就是脱下警服和大盖帽,更不在于造起外表气势恢弘的豪华法院大楼。一个称职的法官当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只知道背法条的书呆子,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因为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确实不在于逻辑,更不只是名词解释,而在于经验,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司法职业化从来不是要免除法官熟悉社会、体察民情的义务,而是要将法治和公正的基本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去。

  事实上,如果说马锡五模式的就地开庭、田间办案有什么好处的话,最大的好处就是保证各方当事人尤其是相对弱势的老百姓公开平等参与的机会。就地开庭也许可以节省一点成本、增加一点便利,但是这些好处似乎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法官可以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处理案件,中国的诉讼成本其实并不高,笔者也不相信农民等弱势群体就没钱去法院打官司。

  问题是对他们来说,法院“门槛”太高,法院的“水太深”,他们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的幕后交易太多,这样的官司他们确实打不起,更赢不了。如果我们的司法改革不能从制度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不妨试试就地开庭,这样至少可以把法官从深不可测的法庭上拉出来,到外面“晒晒太阳”,或许有助于减少幕后操作。不过如果这招不灵,法官还是当着双方的面说一套,背着某一方又做一套,或者不管各方怎么说,最后还得听领导的,那么看上去再“草根”的审判(或调解)方式,也无助于司法廉洁。

  换言之,关键不在于审判或调解在哪里进行,或法官穿不穿制服,而在于审判程序是否能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做到基本公正;如果不能保证程序公正,如果当事人缺乏参与审判的平等机会,无论哪种形式改革都不能防止司法腐败。因此,司法改革的真问题既不是法官究竟应该高高坐在堂上根据法条判决,还是下到田间和群众共同断案,也不是法官是否应该“脱下法袍、放下法槌”,而是如何实质性地落实审判程序公正。不错,程序公正看上去只是一个“形式”,但是落实程序有形式和实质之分。笔者认为继续纠缠于表面形式是徒劳无益的。司法职业化强调程序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显然不等于法袍、法槌这些外在形式,也不等于法官高高在上的表面权威;司法民主化侧重实体效果,但是这种效果显然也不可能在形式上反其道而行之就能实现。

  归根结底,如果我们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平等机会,如果法官不能履行避免单方接触和幕后交易的基本职业规则,那么无论哪种形式主义改革都不可能实现司法廉洁与公正。

   何谓中国特色

  在司法大众化和职业化之争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宏观的“普世价值”和“中国特色”的立场分歧。那些主张大众化的部分人士认为,司法职业化改革盲目崇拜西方主流模式,丢弃了中国过去几十年形成的据说行之有效的传统办法,主张抛弃“西方崇拜”,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

  笔者不得不说,这种主张在本质上是要退回到人治时代,不仅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是和30年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崇尚法治不是崇洋媚外的结果,而是中国人民和政府在饱受人治和政治运动之苦后达成的一致共识。假如革命时代形成的某些政治传统确实如某些人主张的那样对于治理当代社会行之有效,那么中国当年为什么还要改革开放?为什么还要建立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

  这种主张的根本错误在于将民主、法治、人权这些中国宪法明明白白规定了的东西作为“西方崇拜”,而将人治、政治控制、权力干预等中国宪法明确反对的东西作为“中国特色”。既然混淆了基本是非并早有前车之鉴,这种主张在中国的失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河南高院院长之所以主张“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据说是因为“地方往往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上级的监督会使得下级法院判得更准确”。下级法院“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很可能是事实,但上级监督是否能排除干扰却是一个大大的问号。难道上级法院就一贯正确吗?难道上级不同样可能“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只不过进入这个关系网的台阶更高了、有能耐“干扰”的人更少了而已。

  权力确实需要监督,但并非任何事情只要加上“监督”二字就变得清白乃至神圣起来,因为“监督”也是同样会被滥用的权力,有些腐败正是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就拿那个“打捞队长”来说,他捞钱的资本正是他作为检察官所掌握的监督权。原来最高检察院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授权检察机关派人前期介入许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而正是这种“全程监督”方便了甚至可以说造就了检察院中的某些贪官,就连那个本来和预防犯罪没有关系的“打捞队长”也来插一手。

作者:南风窗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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