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2—08—14批准 1992—12—01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循理、黎燕斌、宋载儿、谢阶平。
本标准由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附加说明:
7.4 运输起酥油应符合食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7.3 成品存入必须有专用仓库,分批次、分品种贮存。库内必须有须风设备,贮存条件在20℃以下为宜,贮存不幸要干燥和避免阳光直射。保质期6个月。
7.2 销售包装标签按GB7718规定执行。
7.1 包装容器应牢固、干燥、清洁、,并符合食品卫生包装要求。外包装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7 包装、贮存和运输
6.7 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样品送上一级食品质量检验中心(站)或双方同意的单位复检仲裁。
6.6 每批取样应如实填写取样单,写明采样日期、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存期、取样点、代表批量、包装形式以及取样员。
6.5 库房取样,必须根据库房堆放的型式分层、分区或设点、按产品的不同类型分批次检取样品。
6.4 随机取样地点应在产品出料口,每次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00g。
6.3 生产车间采取随机取样,应按同一配方、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作为一个检验单位。
6.2 质量指标项目实行全检,有一项不合格即为等外品。
6.1 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出厂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检。
6 检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