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卖是贪心还是无视法律威严?
文/陆地上的海蛎子
这两天在网上传出的一条《西宁市政府一地二卖两次成被告国土局称程序合法》新闻引发发网友们的围观,报道中说早在2007年6月15日和6月20日,花宝公司分别通过出让登记、划拨登记,取得了位于德令哈路266号、面积分别为10421.3平方米和1828平方米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宁国用2007第351号、352号)。2010年5月24日,又登记取得了德令哈路264号5幢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而在这样的背景之下,2012年下半年的某一天,宗业地产公司的人突然上门,称他们公司的土地已归属他们,要花宝公司的人搬迁。
这究竟是咋回事呢?难道说之前花宝公司所持有的那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过期了吗?可是这才买了没几年呀,应该不太可能出现这种状况。那为何会冒出一家地产公司来接手这才买下几年时间的房产呢?又为何会送上一堆证明他们拥有D片区开发权的材料?难道这家公司有什么更深的背景?可在眼下这个正在反腐的关键时候,相信也不应该有这类事情的发生,官员们还不至于如此大胆吧?带着这种疑问老海又往这条新闻下面去看了一下,发现这其实都是那国土局的问题,因为据新闻介绍,2009年6月11日,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西宁市政府作出《关于收回南气象巷以东等单位部分国有土地的批复》(宁政土【2009】17号)的行政决定,同意将包括花宝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30821.5平方米土地收回作为政府储备用地。两个月后,8月19日,又同意将上述国有土地以招拍挂的形式予以出让。同年12月22日,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与宗业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两天后又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久,宗业公司又取得了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了拆迁和建设。如果说这件事事先与业主有过联系,与这家花宝公司达成某种协议,那还说的过去,可看新闻所说完全不是那样,对公司土地被市政府收回,花宝的董事长对此事先根本不知情。
对于拆迁这个问题其实是老调重弹,每一次因为那些暴力拆迁引发的血案想必也不用多说,总上网的朋友们也一定都很清楚,而治理这块我们的政府部门其实也是花了大力气,以防止这种暴力拆迁的悲剧上演。可往往事与愿违,越不愿意看到的事往往就这样发生,可是眼下来看这起因拆迁引起的官司责任与拆迁方或者被拆迁方似乎都没有太大关系,造成眼下这种尴尬局面的恰恰是我们信赖的政府部门,那就是我们的国土局。虽然说咱们不是太懂法律,可是我们每个人都明白那个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同时更知道那个土地使用证背面的那一行大字意味着什么,那上面写的:“本证是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由土地权利人持有,登记的内容受法律保护。”难道这些只是一句空话吗?显然不是这样,可是既然受法律保护的事,为何在这事出现之后,法院却并未判这受害方胜诉呢?
如果说是个人的房产可能回旋的余地会更大些,因为只要补偿资金到位可能马上就可以解决,可是大家也许都注意到了,这家公司虽然是小企业,可是现有员工也有48人,也是在当地属于合法的纳税企业,也是解决了48个人的岗位问题,要说人家手里的持有的所有证不是国土局发的,那你们如何处理大家也说不什么,可是明明才发了没几年,又突然转手卖给第二家,难道国家规定的50年或者70年使用权是可以随便改的吗?在这个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这些官老爷们究竟想如何对待那些守法的企业,而同时老海还在想对一个有着几十人的公司都是如此,那对待当地的普通老百姓又会如何?想想都觉得有点害怕,相信这也能怪我们多虑,对吧?
其实还有一个问题令人很费解,那就是在这家公司起诉之后,市政府答辩称:“上述土地出让行为并没有给花宝公司造成实际损害。虽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宗业公司,但尚未批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故花宝公司现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仍然合法有效。”这就让老海很难理解,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害是指什么呢?难道非得把人家公司给铲平了才叫实际损害?更何况现在真正做错的本来就是市政府,为何会出现这种一证两卖的情况?难道那个大数据库只是一个摆设?同时老海还想问一句,像这种一证两卖的现象在当地是否还存在?是否应该请那些主管领导们下去好好查一下呢?更让人纠结的是在这场官司的庭审现场,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理由与市政府基本一致,但有所补充,该局认为:“将位于德令哈路266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宗业公司,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请问如果你们合法,那谁是不合法的呢?是之前得到使用证的违法?这前后矛盾的现象又是谁造成的?是否能称为渎职?管理如此混乱又如何能把我们视为生命的国土给管理明白?
本文纯属转载,不代表本网观点: http://news.01ny.cn/2015/fazhizongheng_0724/539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