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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4700万将被追刑责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5-07-08 09:49:1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精神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规定,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已查明:鄂尔多斯农商行故意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向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放贷4700万,且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向鄂尔多斯农商行罚款20万,但是可以确定违规放贷数额4700万,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以罚代刑,决策程序存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规定: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鄂尔多斯农商行刑事责任。

  对此我们希望引起鄂尔多斯市纪委、公安、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依法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放贷、挪用4700万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徇私舞弊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干部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深究腐败根源,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推进中国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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