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肉搜索概念形成
“人肉搜索”并非“人肉搜索引擎(manpower search engine)”的简称,也非字面意思所指,与刺青、美白、护肤、减肥等直接在人肉上施行的种种行为无关。据维基百科的解释,“人肉搜索引擎”是指人工智能参与并过滤搜索引擎搜出来的结果,帮助用户更好地得到想要的答案。一般认为,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而广义上的“人肉搜索”可引用谷歌(Google)公司的定义,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很明显,“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的外在表现形式。
“人肉搜索”的概念出自于国内一个叫猫扑网站(http://www.mop.com/),其运行的机制是,当有人需要解决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猫币”(在该网站流通的虚拟货币)作为酬谢。随后,当众网友发现该贴子,其就会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回帖邀功,获得猫币,满足自己在该网站的知名度或者特权等等。
人肉搜索的魅力在于群体化的优势,与社会化的口诛笔伐,从其运行机制上可以看出,如果有足够多的搜索者,他们之间就会产生竞争,寻找问题答案速度的竞争、准确性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一个速度又快、资料又准确、全面的搜索者,会有越来越多的“猫币”,这会给他带来更多的成就感,同时他也会更加的醉心于“人肉搜索”。甚至,在网络上形成搜索者自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与网络提问者形成一个正反馈、良性循环,前提是有足够的激励(猫币)投入和产生足够多的竞争搜索者。而这两者在网络背景下的充分实现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由此,从猫扑网站的个案现象到目前的社会大众化现象仅仅不到三年的时间。
2、人肉搜索主要事件
2006年4月发生第一次人肉搜索事件,猫扑网站将某偷情男女主角包括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详细资料公布于众。
2006年5月“虐猫事件”,搜索者靠视频截图迅速挖出了事主,一位离异中年护士。结果致使事主被单位解职。
2007年4月“钱军打人”事件,几个小时之内,殴打老人者钱军和其妻子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孩子上学的学校全部曝光。
2007年12月“女白领自杀”事件,北京一白领女子跳楼自尽。其姐将该女子生前写下的死亡日记以及自杀内幕披露在天涯论坛上,将其自杀原因归咎于第三者的介入,引发义愤网友的“人肉搜索”,曝光了该女子的丈夫及第三者的照片以及个人资料。
2008年3月“天价头”事件,两名14岁女生在某店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两人借了十几个同学的生活费才交上这笔钱。随后,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出该店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进而发展为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标语等。
2008年12月“香烟门”事件,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成了炙手可热的新闻人物。因为网民对其说出的“低于成本价卖房将被查”的言论不满,从而发动人肉搜索,不仅搜出周久耕的弟弟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还搜出周久耕抽1500元一条的高价烟、戴10万元的名牌手表。网民的行为引起当地政府重视,并正面回应将调查周久耕。前日,有媒体曝出,周久耕已被免职。
3、“人肉搜索侵权第一案”法律适用依据
2008年7月“女白领自杀”事件作为“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三度开审后,该法院史无前例的召开高级法官联席会议,54名高级法官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展开热烈研讨。
主审法官提请与会高级法官主要就3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该案例的处理难点在于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擅自在网站上披露他人隐私,扩大了该事实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同时,被告张某的披露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侵害结果的发生与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认定张某亦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除了张某承担责任外,侵权网站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同样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另一网站因及时删除了涉及被告信息的文章,不构成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二、人肉搜索侵权目前法律适用依据
1、责任主体认定
责任主体亦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民事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本文的法律责任主体为网站与网民,问题的探讨核心在于对侵权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即便是基于言论自由、知情权或舆论监督而必须使用他人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如婚外情信息,也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能以捏造事实或以侮辱、诽谤公开侵害其名誉权,不能使用裸照或披露其性交细节等足以损害其基本尊严的方式。发布者只需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站应当对评论信息和传播信息承担责任,如果不及时删除有关评论信息,互联网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王邵平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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