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不得公布当事人身分
天王之女性侵案,虽然法院已正式宣判,被告强制性交罪名不成立,但根据性侵害防治法第13条“媒体不得报导、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考量天王及当事人的形象及感受,本刊对相关的姓名、背景,均予以保留。
电梯邂逅 殷勤护送
据了解,小君当晚和朋友在SOGO钱柜唱歌,席间喝了不少酒,散场后准备返回下榻的酒店,但搭电梯下楼时,碰到开服饰店的阿昌(化名),阿昌看到落单的小君穿着火辣,已有七、八分酒意,于是上前搭讪:“小姐,要不要我《送你回家》?”
24岁的阿昌在南势角经营潮牌服饰,外表也是打扮时尚的型男,小君打量对方后没有拒绝,就坐上他的车,阿昌在车内不断称赞小君漂亮、性感,接着带她回到南势角服装店,说要送她衣服,“随便挑都可以!”
小君事后指控,搭电梯时,阿昌朋友就曾拿疑似迷药的东西给她闻,导致她意识模糊,才会跟着上车;到阿昌的店后,又接过对方给她的一瓶饮料,“只喝一口就觉得苦苦的。”后来整个人天旋地转,不省人事,结果被阿昌载到附近的汽车旅馆。
载到旅馆 虚弱求救
小君泣诉,入住旅馆时她曾向入口的员工求救,但因全身无力,只能发出“救我!”的嘴形,但还是被硬带进去,后来稍有意识,就发现自己全身赤裸,阿昌也一丝不挂,正在对她性侵。更惊人的是,她在卧室的电视下方,看到一个闪着红灯,疑似是偷拍设备的器材,这次她用尽全力挣扎起身,大喊:“你是不是在偷拍!”阿昌见事迹败露,草草收场,最后才放她回去。她回想受辱经过,忍无可忍,在亲友陪同下报案。
检警获报后,除带被害人到医院验伤、采证,也前往这些案发现场调阅影带、约谈相关当事人,在案发1天内循线逮捕阿昌。
测谎未过 男遭起诉
后来化验报告出炉,阿昌、小君都有毒品反应,小君的下体也验出有阿昌DNA的分泌物。
不过阿昌大呼冤枉,坦承有吃摇头丸,也有带小君开房间,但强调过程都是你情我愿,双方各执一词,检方最后安排他测谎,在被问及:“你有无下药时?”情绪呈现波动反应,测谎未过,最后被认定强制性交成立,偷拍部分,研判小君可能一时激动,将电视感应器误看成摄影机,检方在性侵部分求处阿昌8年6个月,偷拍则不起诉。
阿昌获罪后相当委屈,诉苦表示他不是第一次出来玩,不可能会硬上女生,强调过程小君都跟他有说有笑,“谁知道她会事后翻脸。”还曾向友人抱怨倒霉,“遇到这种疯疯的。”
全案去年移往法院审理,但合议庭经交叉比对和现场重建后,陆续发现不少疑点,案情最后也出现惊人大逆转,小君的种种指控都不成立,阿昌获判无罪,直呼“沉冤得雪”。
吸兴奋剂 不会昏迷
合议庭调查,小君说搭电梯时,阿昌同伙有拿东西给她“闻一下”,害她恍神迷糊才会上车,但重验现场的监视影像,发现在电梯内,都没人对小君做出类似的动作,只有看到阿昌在和女方搭讪,2人就像一般人在聊天。
更关键的是,小君指控在服饰店里,喝了被下迷药的饮料,但法官根据验毒报告,发现小君吸食的,是一种名为fluoroamphetamine的“氟化安非他命”,这种毒品吸食后,只会让人中枢神经亢奋,属提神用毒品,有的吸食者,更会出现24小时都不想睡觉的高度兴奋状态,合议庭认为,阿昌如要迷奸,不会拿这种药给人吃,而在KTV、汽车旅馆的影像中,也看不出小君有昏眩、失神的反应,质疑小君的说法有违常情。
此外小君进摩铁时,还曾发简讯给朋友,内容表示自己另外有事,会晚点回酒店,也被质疑如果失神,为何能发如此清楚的简讯?又为何不趁机求救?旅馆员工也证称,阿昌当时开车进来,有人看到小君做出“救我”的嘴形,但他们的车开进来,马上又转弯开出去,车在门口停留了20分钟,最后又开回来,员工当时问小君:“没问题吧?”当时女方意识清醒,表示刚才2人在吵架,现在没问题了,所以才按正常程序,让他们开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