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属的强制送治行为,以及医院只为送治人负责的现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小君表示担忧。
他认为,任何人都无权强制送疑似精神病人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亲属决定”存在风险。“一个人被诊断为精神病人,亲属可能是首要受害人,也可能成为受益人。如果存在受益利害关系,那么,由亲属单方决定精神病人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人’而言,未免欠缺公平、过于草率了。”
精神病收治变为“收容”?
黄雪涛认为,现行的精神病人收治体制,让人人自危,它已经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2006年10月26日到2007年1月26日,邹宜均在母亲的陪同下,在中山埠湖医院,以精神病人的身份,接受了整整三个月的治疗。
但被视为“精神病人”的邹宜均出院以后,却完全凭借记忆写下10万多字的《疯人院日记》,记述她整个被强制收治的过程,以及在精神病院的见闻。
出院后,邹宜均摆脱母亲贴身“监护”,离家出走,之后剃度出家。
2009年2月,邹宜均起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和她的家人,黄雪涛为其代理律师。3月2日上午9时,该案在广州白云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审查重点在强制收治的动机和程序上,而不是纠缠是否真的患病。
从营救邹宜均,到代理何锦荣案、邹宜均案,以及对中国精神病人收治体制的研究,黄雪涛认为,现行的精神病人收治体制,让人人自危,它已经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对公民权利带来严重威胁。
2005年4月11日上午,张月颖与某医院因用药问题发生争吵,该医院医生打电话给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称,张月颖有精神病,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未通知张的家人的情况下,派救护车将张强行拉到其医院,进行一个多月的精神病治疗。入院手续也无张的家属签名。
2005年7月16日,张被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次强行从家中拉去入院治疗将近2个月。
2006年,广州市天河法院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判令医院退还所有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5849元。
但黄雪涛收集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几十起同类案件发现,胜诉者寥寥无几。她担忧的是,精神病人收治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收容,或者解决纠纷的特殊手段。
如新京报2008年12月8日报道,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当地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收治20余日,后在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才被放出。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当地政府解释称,信访压力巨大,若出现越级上访,会受到上级处分。
此种做法却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现在,在很多上访的事件中,不乏精神病人的案例,而且还很多。如果一个人表现出了烦躁不安、危害性倾向等现象,把其送到精神卫生部门进行鉴定和治疗是无可非议的,“不通过卫生机关的鉴定程序又怎么确定他是不是有病呢?”
出于对精神病人收治体制的恐惧,黄雪涛开始致力于精神病人收治体制的改善。她认为,同类案件的诉讼焦点不是有没有精神病的问题,而是精神病院的侵权问题,因为只有病人威胁公共治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伤害自己等情况时,才可以强制收治;只要疑似病人不威胁他人的安全,是否接受治疗,是个人的自愿行为,他人可以劝其治疗,但不可强制。所以医院的随意强制收治,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
3月2日上午,在广州白云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已经出家的邹宜均说,她原本不该纠缠世俗纠纷,但打这个公益性官司,并不是为了追究谁的责任,而是为了普度众生,如果现行的精神病收治体制不废除,“众生”就不会免于“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恐惧”。
邹宜均现居北京,她很少回到深圳。如果回来,一定要有人陪伴,因为当她置身深圳,仍有强烈的不安全感。
■故事
家人陷害,所以送往精神病院?
邹宜均案、何锦荣案的产生,都和亲人间积怨很深有关。
何锦荣早就怀疑妻子有外遇。他说,他打印了妻子的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她常常在深夜与同一个手机长时间通话,他的朋友还看见她常和一个比她年轻十几岁的男人在一起。
何锦荣说,他和妻子坦诚地沟通过,可以正常离婚,并分给她部分财产。“但是她都是哼了一声,什么也不说。”
根据他入院以后,妻子的种种特殊行为,何锦荣判断,他被送进精神病院是妻子的陷害。
而邹宜均在被送进精神病院以前,和家人关系也十分紧张。
她的父亲在2005年去世之前,曾立口头遗嘱,将一套房产继承给邹宜均,因为邹宜均的哥哥和两个姐姐都各自成家,而且大姐和哥哥都是公务员,收入很高,二姐邹芷均医学博士毕业,在北京从医。
但是邹母却认为,作为女儿,邹宜均不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经过多次争吵,她强迫邹宜均写下放弃继承遗产的保证书。
父亲去世后,邹宜均又遭遇婚变。2006年9月,她通过协议离婚获得30万元的离婚赔偿,前夫将1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邹宜均,另20万元存入其大姐的账户,但大姐没有转给她,而是交给邹母。邹宜均信佛,创办了一家佛教网站,还以宗教人士的身份,帮助他人维权。因此,邹母“怕女儿中邪”,“被人害”,执意要将这笔钱代管。不被理解的邹宜均,与家人发生了多次激烈的争执。
邹宜均称,这些都是家人将她送往精神病院的原因。
观点交锋
在很多上访的事件中,不乏精神病人的案例,而且还很多。如果一个人表现出了烦躁不安、危害性倾向等现象,把其送到精神卫生部门进行鉴定和治疗是无可非议的,“不通过卫生机关的鉴定程序又怎么确定他是不是有病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
诉讼焦点不是有没有精神病的问题,而是精神病院的侵权问题。只要疑似病人不威胁他人的安全,是否接受治疗,是个人的自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