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U型线”内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主权水域
在1982年《公约》的框架下,沿海各国的海洋主权(领海)和海洋权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外大陆架等)实际上是由两套规则限定的:规则一是尊重公约生效前的既有权利存在,这主要由《公约》15条后半部分的例外原则规定;规则二则构成《公约》的主体,它只规范《公约》生效后的各国行为,不溯及各国既往的权利。
南海U形九段线
我国“U型线”内传统海域的权利是一种基于历史主权和现实管理为基础的主权,是由《公约》第15条规定“历史性所有权”例外原则,而第15条实际上规定了“历史性所有权”优于《公约》其它条款,不受《公约》其它划界原则的约束。必须强调的是,“U型线”内的海域并不是通常所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类的不完全主权的海域,它是中国的历史性主权水域,中国对这片海域享有完全的主权。
中国永暑岛
《公约》普通规则所规定的12海里领海权、200海里专属经济的权利、200海里大陆架权利和35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则不适合南海海域。某些国家或学者认为“U型线”缺少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要么对《公约》规定的划界原则了解不全面、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条款,要么故意曲解滥用《公约》相关规定、片面选择有利于本国的条款或作出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对此我们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