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在近代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在了1794年。刚刚独立的美国和英国签署的《英国国王陛下与美利坚合众国友好、通商与航海条约》(Treaty of Amity,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His Britannic Majesty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又称《杰条约》Jay Treaty)建立了一种由混合的委员会处理各方法律争端的方式。这一争端解决方式随后于1872年被成功运用于英美两国间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中。
仲裁的成功运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在俄罗斯沙皇尼古拉斯二世的提议下,1899年在荷兰海牙召开了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正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Hague 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下文简称《公约》)。1900年根据此《公约》设立的国际常设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正式成立。清政府是于1904年加入了该《公约》,使得中国成为了缔约国。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又通过了该《公约》的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常设仲裁法庭的职能和相关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