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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官何止不专业 竟然还有罪犯(3)

来源:复兴网 时间:2016-07-13 18:46:18

      不只是中国,俄罗斯也没逃过“魔爪”

      与南海仲裁案差不多同时发生的,还有另一桩国际仲裁。这便是荷兰诉俄罗斯的“北极日出号”仲裁案。该案与南海案有颇多相似之处;更重要的是,执掌两案的成员与南海仲裁案高度“重叠”。托马斯·门萨与阿尔弗雷德·松斯两人均为两案的仲裁员,而且门萨更是身兼两案的仲裁庭庭长。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北极日出号”(又名“极地曙光号”)破冰船前往伯朝拉海,试图登上俄罗斯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随即对该船舶采取了登临检查的执法措施,并将“北极日出号”拖到科拉湾,逮捕和扣押了船上人员和船支,依据俄罗斯国内法以流氓罪对船上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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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日出号案中,两位南海仲裁庭法官同样掺和其中北极日出号案中,两位南海仲裁庭法官同样掺和其中

      荷兰作为船旗国,对俄方的抓扣行动提出强烈抗议,并于10月4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2节的规定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就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裁定,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船上人员。“北极日出号”事件因此形成了一案两诉的局面。11月22日,国际海洋法法庭颁布了临时措施,要求俄罗斯在荷兰提供360万欧元的担保金后,立即无条件释放“北极日出号”及船上所有人员。

      俄以不接受管辖、不出庭应诉、不执行裁定的强硬态度回应荷兰提出的仲裁案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颁布的临时措施。在9月18日扣押“北极日出号”船只和人员当天,俄外交部即召见荷兰驻俄大使,抗议该船和船上人员在俄专属经济区实施挑衅行为,粗暴违反国际法和俄有关法律,要求荷兰作为船旗国采取措施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行为。

      10月21日,荷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颁布临时措施的请求,俄外交部随即明确表示,俄在1997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已按《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明确表示不接受在俄主权和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国际司法程序,该案发生在俄拥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内,国际海洋法法庭无权管辖,俄不会接受仲裁、不会到庭、不会参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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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日出号北极日出号

      俄罗斯拒绝接受仲裁庭管辖的决定基于其1997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按《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该声明将涉及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执法活动的争端排除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另外,根据《公约》第295条的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必须在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后,才可提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11月6日,国际海洋法法庭举行听证会,俄拒绝出席。11月22日,国际海洋法法庭就临时措施作出裁定。俄外交部当天表示,“北极日出号”破冰船及其人员从事了国际法和俄法律不允许的活动,俄依法予以扣押,该案发生在俄拥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海域,不是俄与荷兰之间的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也无权管辖,俄方不会执行法庭裁决。俄方进而要求法庭对荷兰提出的仲裁案客观看待,尤其是要注意到荷兰作为船旗国没有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该船和船上人员也违反了《公约》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ya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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