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进行中的南中国海仲裁案
日期:2015年8月11日 - 2016年1月11日
前言
笔者从八月开始就执笔,因没有太多时间,所以写写,停停,直到设在荷兰的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Arbitration(PCA)in The Hague)的仲裁法庭宣布菲律宾提仲的南中国海案的15个提交(Submissions)中的7个是在其仲裁范围内的新闻后,笔者开始有些急迫感。笔者希望在当局没有发表第二篇立场文件前,把拙作写完。笔者也觉得很遗憾,仲裁法庭并不完全认同中国于2014年12月7日发表的立场文件所述说的所有论点。
立场文件认为,菲律宾所提仲的事项都与领土主权或海洋划界争端有关。仲裁法庭并没有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英文简称UNCLOS)那一个条款赋予仲裁法庭拥有仲裁此案的权力。根据笔者对公约的认识,仲裁法庭已严重践踏了公约第2.1条,第2.2条和第287.1条的规定。无论是中业岛或美济礁,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同时声索其领土/领海,仲裁法庭就没有权去仲裁其是否拥有12海里领海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原因有二。
一,仲裁中业岛或美济礁是否拥有12海里领海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首先要决定其主权。
公约第2.1条说得很清楚,要有陆地和主权才能有海洋权益,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