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全球金融危机渐行渐远,但对危机的反省和避免危机的机制设置才刚刚开始。
“我想为金融业正名。”日本千叶商科大学专门职研究机构研究员孙智说。他认为,金融业只是加速了经济危机的蔓延,如果没有金融企业也许危机会被推迟。但危机本身是存在的,是终究要出现的。
孙智曾先后在国内外银行任高级管理职务,1997-2004年曾在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工作,担任大连分行副行长。后辞职赴日留学,在日本千叶商科大学潜心从事理财研究,致力于把海外的前沿理财理论和教育引入中国。
孙智说,他关注的焦点不在于社会或市场框架本身,而是构筑新的框架的方法。具体就是,政策的制定方法。他认为,政策影响的相关利益主体是政策制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利益诉求的充分体现是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所以,在构筑新制度之前,首先应该构筑新的制度制订体系,这样才能制定出长远的具有生命力的新制度。
建立金融风险沟通体系
《21世纪》:您长期从事金融业以及金融业的研究和教育,而我们刚刚经历过全球金融危机,高盛等金融标杆企业成为众矢之敌,惠誉、穆迪等评级机构灰头土脸,金融业的形象不佳,华尔街的地位一落千丈。在您看来,金融业该如何构建增长的正义以推进可持续增长?
孙智:金融危机的循环出现看似相同,其实,每次金融危机过后都会带来金融业界的重大变革。100年前的金融危机建立了著名的布雷顿森林体系,100年后的今天同样是要以更新金融体系而完成的。目前,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此次金融危机是由于新自由市场经济引发的。也就是西方国家在处理之前的经济危机时认为一切经济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自行解决,通过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放宽自由度,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危机。但是,这期间部分金融企业过度使用金融杠杆使局部的经济危机演化为全球的金融危机乃至于波及全球经济。
其实,在这次经济危机中,金融业只是加速了经济危机的蔓延,如果没有金融企业也许危机会被推迟。但危机本身是存在的,终究要出现。这一点我想为金融企业正名。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金融业在经济中的作用远不是过去的那一丁点。由于科技手段的进步和社会财富配置方法的改变,金融企业的社会定位和社会存在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后的金融企业会被赋予更多的社会责任。
今后的金融企业会是什么样,当然还需要历史的抉择。但业务内容的模糊和边缘化,服务比重大于商品本身,由定型的金融商品向方案式服务的转化已成必然。
大家关注的金融企业的道德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扑杀不良企业和为逐利而道德沦丧的企业已成为全球课题。其实,这个问题并非是此次金融危机才有的。包括美国安然事件等此前就已经存在。为此,世界各国曾采取了包括企业内部合规制度等众多的抑制措施,但无法根绝此种现象的发生。我想,本质的问题是要在提高金融企业透明度的同时,提高金融企业与客户的沟通科学。金融商品具有相当的风险性但专家对风险的准确描述很难为普通民众所理解,构筑了沟通不对称的危机,部分无良企业正是利用了此漏洞。所以,建立金融风险沟通体系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无良企业,提升正义增长。
金融业出海首先要解决利益观念问题
《21世纪》: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在发生着急剧的发展变化,金融机构发展迅猛、金融创新不断,中国银行业高唱“走出去”。在您看来,中国金融业如何保障自己的增长是可持续的,走出去是少走弯路的?
孙智:走出去和留下来本身都是一种单纯的经营方式,没有对错之分。问题在于走出去的原因何在,如果仅仅是因为要走出去而走出去,那就是盲目的和不具备持续性的。金融企业本身极具寄生性,赖生于工商企业和个人。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注定了金融企业的服务主体带有极强的属地色彩。所以,金融企业走出去的前提是企业的走出去,同时又要先于企业走出去。但根本的缘由还是由于服务对象的走出去决定的。
当然,走出去失败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环境的差别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造成的差异引发的风险。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金融企业出海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利益观念问题。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海外提供服务,利润生成在国内。
先应构筑新的制度制订体系
《21世纪》:有人说,过去3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宣告了“市场万能”理论的破产,当前中国社会的现状让我们无法只继续关注经济增长数据,现在去反思这些危机和挑战,您觉得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发展新伦理?
孙智:此次金融危机的训还在总结当中,但新自由经济的市场理论遭到了多数学者的质疑。
中国由于在危机发生时正游离于自由市场经济体系之外,所以,受到的冲击较小。但是,中国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与自由市场经济相反,中国的市场还相当的不完善。
我的视点不在于社会或市场框架本身,而是构筑新的框架的方法。具体就是,政策的制定方法。目前的政策制定是由政府主导、专家评议和征询意见构成的,这显然过于粗糙,每每政策出台后会损伤部分相关社会主体的利益,而我们往往又忽略了这部分的合理诉求。这里主要缺少的就是,政策影响的相关利益主体是政策制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利益诉求的充分体现是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所以,在构筑新制度之前,首先应该构筑新的制度制订体系,这样才能制定出长远的具有生命力的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