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后炮”如何防患“已然” 召回令能否“为民做主”
近期,汽车频频出问题,但中外汽车召回“同车不同命”;近日,某知名品牌笔记本电脑因“热过头”大范围召回,家电召回规定被提上议程;上月,超标三聚氰胺奶粉妖气再现,食品召回漏洞亟待填补……我国有关部门说,“无论是食品召回还是汽车召回制度,召回的过程应该加强监管。”
召回制度实际上是消费者吃够了不法厂家和商人的亏,并向政府管理部门不断反映后,经过多年逐渐形成的保护行为。召回制度是欧洲国家及美国、日本的普遍做法。这些国家不仅有较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召回管理中,政府如何进行行政管理?企业如何实施召回过程?国外召回管理机制可以为我国的召回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日本
案例 震惊全国的“事故米”召回案
几乎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同时,2008年9月5日,位于日本大阪的粮食加工公司三笠食品公司被发现将工业大米当做食用米销售的勾当,从而引发了震惊日本全国的“事故米事件”。
“事故米”是指由日本农林水产省统一管理的、已发霉或农药含量超标并准备用于日化工业用途的大米。因为在“事故米”销售工程中,农林水产省一度取消了只许日用化工厂投标的限定,致使钻到空子的三笠食品公司得以低价买进“事故米”,并伪装成食用米销售给造酒厂及糕点制造厂,流向普通消费市场。
事件曝光后,除人事处分外,三笠食品公司被勒令将合计1400余吨“事故米”进行具体流向说明和自主回收。当年9月中旬,农林水产省公布了491家曾从三笠食品公司购买过“事故米”的企业名单。各地方都道府也将涉及到本地的“事故米”流向及处理办法,通过网站公开或派发宣传单进行宣传。此外,标有具体吨数及流通商名单的说明内容,以较容易理解的图示方式被各家媒体广泛报道,帮助消费者辨别。
尽管经证实,即使误食“事故米”制成的食品也不会影响健康,但将“事故米”用作食用米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日本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包括朝日啤酒等流通商企业相继展开了自主召回活动。
同时,为补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事故米”的企业,日本政府在负担部分回收费用外,还对因营业额骤减而导致经营难行的企业实施了经营支援政策。截至2009年8月,日本政府共为此付出了27亿日元的代价。
按照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召回食品需由企业集中废弃处理,因为“事故米事件”在日本引起极大社会反响,除已制成产品的“事故米”由企业处理外,当年10月3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将回收上来的“事故米”进行了集体烧毁处理。农林水产省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后发现的“事故米”都仿效此法处理。截至当年11月末,由政府集中销毁的“事故米”共计238吨。
此后,农林水产省修改了对于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的“事故米”的处理办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事故米”的适用范围,“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商再度非法转手。”农林水产省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事件平息之后,农林水产省还从2008年末开始,将所有进口大米的数量、“事故米”购买商的名单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加强了对于购买商的检查次数与监督力度。
而因为农林水产省之前在对于三笠食品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存在纰漏,才导致“事故米”的非法转卖没能被及时发现。2008年10月,新的“事故米”管理检查制度应运而出,公布在网络上供社会监督。与此同时,为消除日本国民的不信任感,自“事故米事件”之后,农林水产省还停止了与之前一直负责“事故米”储藏的公益法人日本全国粮食保管协会之间的契约关系。
管理
司法经济行政三种手段
分工明确并且相互补充
目前日本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电气产品和材料安全法》、《家庭用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法》等5部法律授权有关部门责令制造商对缺陷产品负有实施召回的义务。日本在处理大量与缺陷产品有关的公共安全问题时,政府行政力量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比较明确,体系比较完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比较成熟的机制。(本报驻日本特约赚稿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