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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积金”的“四个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时间:2010-06-30 17:00:51

“廉政公积金”的“四个不”

  据报道,从7月1日起,广东江门市将率先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据了解,廉政公积金制度由公务员个人与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存入个人账户。凡遵守党风廉政纪律规定,未受到处分的公务员,5年可兑现累积全额的70%,余款为长期基金存至退休时一并领取。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如何进行反腐败制度创新,一直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力。“廉政公积金”作为一个新事物,自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根据经验和思考,我对“廉政公积金”要说出“四个不”——不合法、不科学、不现实、不道德。

  不合法。首先,“廉政公积金”与《公务员法》有相悖之处。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奖惩措施,它于法无据;作为一项涉及工资福利的制度,它直接违反了“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的明文规定。其次,财政缴存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在真正拨付给个人之前,其权属理论上仍然属于财政,这就涉嫌公款私存。

  不科学。“廉政公积金”缴存的标准是按现任职务拉开档次,如“厅级干部1600元/月、正处(局)长1400元/月”等。可是,职务级别高低并不能区分贪腐的“潜能”大小,其有针对性地制约腐败的能力存疑。比如,一个实权部门有审批权的处长,其贪腐的可能性与数额,将远超一个清水衙门里的副厅级干部。既如此,凭职务级别拉开档次,显然缺乏科学性。

  不现实。贪官之所以敢伸手,说到底是存在侥幸心理,而造成侥幸心理的根源,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设置“廉政公积金”,与所谓“高薪养廉”一样,都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源,只是在“隔靴搔痒”,恐怕很难产生实效。

  不道德。“廉政公积金”由个人支出与财政投入两方面构成,因此这个制度其实是在用纳税人的钱对公职人员不违法不违纪的行为进行“奖励”。我们知道,不违法违纪、不贪腐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他们必须遵守的义务,做到这一点是应该的,谈何奖励呢?

  长久以来,笔者发现,一些地方进行“制度创新”之时,一直都有一种倾向:对内喜欢搞奖励,对外喜欢搞罚款,总之是一切朝向对自身有利的方向“创新”。这种具有偏向性的“制度创新”,笔者认为不道德。

  笔者以为,在反腐败的道路上,我们还是要真正去领会什么叫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要做的是努力完善监督机制和加大惩戒力度,这才是治本之策。(宣华华,浙江省台州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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