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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应计入社会成本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10-06-22 11:03:30

据报道,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地板工资”没有考虑到工人的社会发展、社会成长需要。受访专家建议,将工人的“社会成本”计入工资标准。

富士康事件后,“地板工资”成了一个新名词。其说法来源于,一些企业近年来规模、效益逐年递增,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还和10年前差不多,这些企业大都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农民工发薪水,这种工资被称为“地板工资”。在专家看来,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打破现有的过于偏重企业经济成本核算、忽视员工社会成长成本的现状,让工人能够通过工资获得在社会上发展、成长的合理成本。

依笔者之见,忽略“社会成本”,揭开了中国工人低工资的一个大秘密。让我们重温一下政治经济学常识: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而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发展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这就是说,在制订工资标准时,必须考虑“维持、发展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素。让机器正常运转,尚且需要消耗能源,还必须经常保养、维修;人不是机器,人不仅需要消费生活资料,还应该实现“体面劳动”、有尊严的生活。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工人的低工资已经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不过实践证明,这并不是一个可持续的模式,近年来屡屡出现局部性用工荒,以及今年以来多处工人要求加薪的现象,都在警告用工企业,中国的劳动力不可能再廉价下去,而年轻一代的中国工人,更不甘心重复父辈的悲剧,开始以各种方式(甚至支付生命的代价)向低工资现象“说不”。

多少钱才能维持一个工人最基本的生活,包括租房、吃饭、治病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做过一个调查,测算下来的结果是,在深圳最起码需要1200元。“这1200元就是保证最基本的生活,没有包括抚育后代、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支出,离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标准还差很多呢。”而从下个月起,深圳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才将上调到1100元。

虽然高工资并不必然保证劳动者能活得有尊严,但是合理的工资是劳动者生活尊严的一个基础。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考虑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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