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无疑是一个可控的罪名。但是,如果把经济数据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前抢先发布视为“泄密”,那首先要确立一个前提条件——这些经济数据必须被确定为秘密。国家层级的经济数据,就应该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有明确的定义。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八条列出了七款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其中第四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但这一条又明确:“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由此可见,所谓“秘密事项”必须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果泄密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就会受到损害。那么,一些逐月公布的经济数据,是否属于此列?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不妨看一下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这一条为此规定了十一个方面内容必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第三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显然,有关CPI、出口增速之类的数据正是这样的内容,因此,它不属于国家秘密。
现在的问题在于,在国家机关正式公布有关信息之前,有媒体将其提前公开了,能不能将此定性为“泄露国家秘密”呢?首先要厘清一个问题:政府为什么要逐月公布有关经济数据?其目的就是希望社会能够通过对这一信息的了解,对当下的经济运行状态有一个通盘的了解,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以此来更稳妥地安排自己的商务活动和理财事务。就此而言,媒体通过自己的采访提前获知相关信息并将其报道,只是违反了相关的媒体管理规定。
信息公开是最近几年大力推进的政府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它也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一定的考验。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的两年来,我国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了强烈的诉求,但是从实践的效果看,虽然政府在不断推进这方面的工作,但某些政府机关对此却仍有拖拉,甚至借口“国家秘密”而将民众的信息公开申请拒之门外。因此,政府应该恪守“国家秘密”的边界,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将一些本应公开的信息随便纳入“国家秘密”的范畴。CPI、出口增速等重要数据的提前曝光,并没有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于其提前“泄露”,有关部门当然可以进行查处,但这种查处没有必要上升到泄露国家秘密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