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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定之:国家金融安全与银行风险底线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时间:2010-06-09 16:36:03

  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方面,国内银行应坚持四条基本底线。一是服务自身的发展战略。“走出去”必须立足于自身发展和战略需要,不符合发展战略的项目即使有利可图也不宜出手。二是紧跟实体经济。原则上是客户走到哪里,银行金融服务跟进到哪里。三是有富余的自有资本,有这个本钱去做这个买卖。四是有必要的管理国际化金融机构的能力,主要是国别风险、项目风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应该说,目前我国符合这些条件的银行并不多。因此,从战略上讲,“走出去”的步伐应该更加稳妥,我们的重点还是应放在做好自己的事情、维护自身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上。

  信息对称与银行风险披露底线

  在银行整体风险状况、关键风险事项等方面,确保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对称至关重要。缺乏完整、可靠的信息支持,监管政策乃至国家重大经济金融决策都将因依据的不准确、不充分而发生偏差。

  做到信息对称,既需要监管机构加强现场、非现场手段的监督检查,更需要银行主动、尽职地搞好风险信息披露。因此,建立一套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底线不可或缺。就信息披露的要求来说,除了内容完整、披露及时,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数据真实性。如果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证,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那么,银行的资产、利润、不良资产率、资本充足率、资产回报率、资本回报率等就缺乏可靠基础。

  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风险底线

  金融创新如果过度,脱离必要的监管,大搞结构极为复杂且不透明的金融产品创新,就非常容易导致风险失控。这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一个深刻启示。客观地看,目前我国银行业不是创新过多,而是创新不足。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银行盈利来源,逐步改变了银行业过去以存贷款为主导的同质化、低层次竞争格局。但应该明确,我们鼓励的创新是遵循法律法规、符合金融内在原理、“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得”的创新。同时应当看到,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推进金融创新中也出现过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引发客户的投诉乃至诉讼,给银行带来经济、声誉上的损失。因此,对于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设定规范、明晰的风险底线,是实现监管和创新“正和博弈”、促进银行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提升的一个关键。

  基于当前的实际,金融创新的风险底线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规制底线。银行所有的创新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这是刚性约束。其中,特别要针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进行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二是杠杆率底线。严格限制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放大杠杆率,或者通过显性或隐性担保承担额外的风险。三是透明度底线。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必须严格遵循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客户、监管部门充分披露创新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投向、潜在风险等相关信息。特别是面向大众销售的金融产品,原则上应在5—10分钟内就能给老百姓讲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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