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方便、快捷、低廉的服务是吸引客户来洽谈汇兑业务的原因之一。通过地下钱庄来兑换和转移资金,不仅效率很高,而且牌价优于银行、手续费低于银行。在国外到银行办理一笔汇款,手续费、邮电费往往多达几十甚至上百美元,福建在海外打工的民众为了节省费用,就愿意通过地下钱庄的境外代理人,将多笔汇款积聚在一起,然后再由该地下钱庄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打入各自指定的账户。
通过地下钱庄汇一笔款到香港账户上,时间最短的只需要十几分钟,最长的不超过一天。以上这些优质服务并非经营成本较高的庞大银行体系都能做得到的。兑换店在西方国家往往被视作对正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市场经济润滑剂的作用。
积极治理政策建议
汇兑型地下钱庄既有正常的一面,又有非法的一面。对这类地下钱庄,国家应当采取打击与疏导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治理办法。
其一,由于地下钱庄基本不记账或记后即毁,加上本外币大都在境内外分开交割,因此,公安在打击时往往会面临证据链断裂的问题(比如只能取得非法兑换其中一方的证据)。这就是过去五年来广东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地下钱庄获罪不到十分之一,而且认定金额一直不大的主要原因。
对此,国家应当修改法律,允许公安部门在掌握上游犯罪(比如贪污、走私)证据时可适当降低非法兑换的证据规格。但是,当公安部门未掌握上游犯罪证据时,则不应轻易降低证据规格,以免出现性质并不严重的一般性地下钱庄承担过重刑责和处罚的情况。
其二,在打击地下钱庄时,公安经侦部门应注意追查使用非法兑换渠道的上下游交易主体,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纪检、税务、海关、公安经侦以外的其他部门在打击腐败、贩毒及逃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时一旦发现地下钱庄线索,也应尽快将情报移送给经侦部门。
其三,目前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某某犯罪所得……”,而且上游犯罪只有走私、贩毒等七种类型。这是我国洗钱罪判例特别少的主要原因。为此,国家应尽快修改刑法,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至任何可公诉的罪行,并将“应知”和“严重过失导致洗钱行为发生”也列为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以便更全面、更有效地打击涉及严重犯罪的非法兑换活动。
其四,加强疏导,完善制度,规范非正规汇兑体系。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银行服务水平,鼓励银行用合法手段去占领地下钱庄市场;维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合理引导汇率预期,积极以综合性政策去改变贸易失衡状态;取消地方政府的外资外贸考核奖励制度;加大对民族品牌的支持力度,尽可能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为民营企业创造与外商投资平等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边贸退税及非居民外贸政策,加强对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的监管;以及逐步放开兑换店的试点范围,提高其兑换限额,要求其履行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