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2:30在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应人大法学院的邀请,召开了关于微软黑屏事件的法律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包括人大的刘春田教授、费安玲教授、李琛教授、郭禾教授、朱景文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丁光宇法官、前北京市高级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永顺法官、国家版权局许超司长,等等其他众多专家学者,微软相关负责人也应邀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并详细介绍了微软“黑屏”的技术细节及特征。
因报刊篇幅限制,在引用本人研讨会上的发言可能存在有些截取,因此本人仅就微软黑屏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将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如下:
一、软件的价格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盗版的理由。
本律师认为使用盗版的软件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该行为不值得提倡,本律师也不同意与会专家中个别专家提出的,因为微软软件价格昂贵,和盗版价格差距太大,因此使用盗版有理的谬论。价格昂贵与否和该种行为是否恰当、合法无必然之法律逻辑联系。
二、微软黑屏事件其实本质上是一个权利冲突的问题。
微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采用“黑屏”技术,其实在法律层面上说,本质上是一个权利冲突的问题,也就是维护自己的著作权,行使财产保护权,同时可能触犯计算机用户的隐私权、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权利的冲突问题。
隐私权、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均属于人格权,而著作权(软件复制权)属于财产权,从法理上来说,人格权应当高于财产权。因此,两种不同位阶的权利发生冲突后,位阶高的权利当然是要优先于位阶低的权利受到保护。
三、计算机用户的桌面不是微软的软件的私有领域。
在说到微软的黑屏技术时,我们还要先明晰清楚一个概念,那就是,计算机的桌面是不是附属于微软的软件,是不是微软操作系统的私有领域?因为如果是微软的私有领域,那么微软当然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为所欲为,你难道能够禁止我在我自己的花园内是“种菜”还是“种花”?
但是,答案很显然不是。微软的windows只是一个用户使用计算机的基础软件之一,当然从目前来看,它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软件之一。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软件的使用,对于绝大多数用户来说,这个计算机的使用是不完整的,也无法实现其功能目的。客观来说,桌面是独立于微软的软件而存在的一个计算机空间,尽管它可能需要通过微软的操作系统来实现。桌面其实和微软软件以及其他众多的应用软件一起,构成了一个用户的完整的计算机空间。事实也有很多桌面设置软件对计算机用户的桌面可以进行布置和调整(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用户的主动操作下,也就是说,这是符合计算机用户的主观意愿的一种行为)。现在,微软的黑屏技术,强行修改用户的桌面,事实上,是一种恶意软件的行径,因为它完全违背了用户的主观意愿,我相信,大多数正常人是不愿意看到自己的桌面一个小时变黑一次。因此,微软的“黑屏”技术实际上是把自己的“手”伸到了另外一个人的“家”里进行破坏或捣乱。尽管这个“家”可能先侵犯了这个伸手人的权益。但是法制社会的重要基础就是,不能靠“私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黑屏不是善意的提醒,而是一种带有恶意的绑架。
参加研讨会前,我特地找了盗版做了一些测试。发现微软的这个windows 正版增值计划通知(以下简称“ WGA” )和Office 正版增值计划通知(以下简称 “OGA”)这个更新是每天都会强制自动勾选的,而且一般的用户从使用习惯上来说根本不会细查其更新的内容,也不会细看来自可信网站的用户使用协议。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用户自动下载安装从而导致黑屏产生。
根据微软技术人员的辩解,称这种黑屏只是一个善意的提醒。但是如果这个提醒只有一次,或者间隔较长时间才发生一次,那么我们视这种提醒为善意的,应当没有疑义。但是,实际上,微软的黑屏基本上是一小时一次,这个就和善意扯不上什么关系了,基本上就是一种视觉绑架了,至少是一种强迫行为。
我认为,如果构成微软所称的善意至少要具备三个要件。
1、应用户主动的要求而产生。
2、用户可以依自己的主观意愿取消,比如像酒店服务的Morning Call Service。
3、次数不能过于频繁,不能对用户的视觉习惯产生损害。
很显然,微软的黑屏技术,以上三个要件均不符合。因此很难将该技术界定为“善意”,倒是更贴近“恶意软件”的定义。
五、微软的黑屏事件涉及计算机安全问题。
所谓安全,通常意义上我们的理解就是指不发生危险和事故,从网络信息角度出发,主要是指不受到来自外界的威胁。简而言之,网络环境下的“安全”就是指为了保护网络系统中的软硬件设施,以及存续在网络环境中的信息数据资料,不受来自网络内外的任何篡改、泄露等危害。
很显然,微软的“黑屏”技术,对计算机用户的网络“安全”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我们不能说,你删除了我的数据或者毁坏了我的数据才能构成网络环境下的“安全事故”,事实上,你对我数据的替换或篡改,尽管可以恢复,也同样构成网络环境下的“安全事故”。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微软的“黑屏”技术毫无疑问是对计算机用户的数据信息的一种篡改行为,本质上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
六、微软的WGA以及OGA验证下载前的用户使用条款不符合正常的协议要件。
微软方面辩称,WGA以及OGA验证下载前会给一个用户使用条款的提示,只有计算机用户点击同意后,才能下载并导致黑屏产生,这个用户使用条款就类似于双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因此微软方面无责更不侵权。
但所谓的“合同”或“协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某一行为达成合意。而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必须符合双方的内心需求。很显然,微软在WGA以及OGA验证下载前的用户使用条款是一种单方面的格式条款,他不符合很多计算机用户的真实意思或内心需求。而且最关键的是如果这个条款是一个合同或者协议的话,那么它就应当具备救济手段,比如,用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这个黑屏,你得把这个选择权交给用户。我们看到,目前微软的黑屏是不可能由用户单方面取消的。因此,微软的WGA以及OGA验证下载前的用户使用条款不是常规意义上的“合同”,微软不能因此免责或作为合理侵入用户计算机系统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