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售业起步阶段(1978-1991)。
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零售业似乎与西方世界隔绝,游离于世界零售革命之外,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零售业发展没有本质上的变化。所以我们将1978年-1991年长达14年之久的时期统称为“零售业起步阶段”。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零售业依然是由国有、集体经济垄断经营。直到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我国零售业才开始出现了一些实质变革,开始对小型国有零售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对个体和私营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此阶段,外商在国内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企业都是被明令禁止的。所以在这一时期零售规制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整顿国营零售商业,政策性质主要是有限的直接规制,而且仅仅限于一些经济性规制政策,如《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1982),《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0),《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零售企业专柜联销管理试行办法》(1991)等对国有零售商业企业经营行为直接控制的行政规章。但是整体而言,这一阶段零售业规制政策并不多。
(二)零售业初步发展阶段(1992-2001)。
这一阶段的起点是1992年7月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6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为零售业对外开放的首批试点城市,从此拉开了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帷幕。在这一阶段近十年时间里,中国零售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零售规制仍然以直接规制中的经济性规制为主,如《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199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1994),《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1995),《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999)等。但是这一时期的某些零售规制政策开始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规制属性,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要“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易于销售,方便生活,改善购物环境”,“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原则”,这标志着政府当局开始注意协调零售业经营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此外这一阶段还出现了间接性规制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但是主要是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并没有触及反垄断问题。
(三)零售业全面开放过渡阶段(2002-2004)。
2001年11月,我国加入WTO,迎来了零售业发展新的里程碑。这一时期,外资零售企业进军中国市场的步伐加快,中国零售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中存在布局不合理、结构比例失调、业态功能雷同等现象比较严重。对此政府主要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规制外资零售业和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政策,以引导零售业的健康发展。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2002),《关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200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此外在这一时期,《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管理通用要求——门店管理规范》(2004),《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200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等经济性规制政策对于进一步促进零售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总体来看,在这一阶段,零售业直接规制政策(包括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越来越完善。
(四)零售业全面开放阶段(2005年至今)。
2004年末,中国零售业入世过渡期结束,兑现中国对零售市场全面向外资开放的承诺,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放。零售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大型零售企业的渠道势力和垄断地位日益增强,同业恶性竞争、零供矛盾和冲突等问题突出。为促进零售商业和谐健康发展,零售规制政策在这一时期也更加多样,政策性质涵盖了直接规制(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以及间接规制(反垄断规制)。代表性政策包括《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2005),《直销管理条例》(2005),《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0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等。此外2008年8月1日刚刚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以及即将推出的《城市商业网点条例》(中国的“大店法”)(被称为中国“大店法”的《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程序,将于2008年年底公布。)这些间接规制政策,都将进一步规范我国零售市场的发展。
三、从市场结构看中国零售业的变迁与成长
本文主要通过四个指标对零售业市场结构情况进行衡量:市场集中度、业态差异化程度、进入壁垒、零售需求增长幅度。
(一)零售业市场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 CR)。
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中主要企业的集中程度,具体含义是在一定区域,行业内排名前几位的品牌其销量累加所占总量的比例。市场集中度反映出行业内垄断及竞争状况,是分析竞争行业环境和发展阶段一项重要指标。市场集中度分析通常以CR4(即行业内前四位企业市场占有率总和)或CR8(即该行业前八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总和)两项数据来计算市场集中度的高低。 关于行业集中度的分类,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方法是“贝恩分类法”,即:如果行业集中度CR4<30%或CR8<40%,则该行业为竞争型;如果CR4≥30%或CR8≥40%,则该行业为寡头垄断型。
目前国内学术界零售行业市场集中度的研究,大多以全国零售业内最大的前4家或前8家零售商的年销售额之和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来计算CR4或CR8,从而得出零售业市集中度极低的原子型产业的结论(金永生,2002;李颖灏,彭星闾,2006)。但陈阿兴,陈捷(2004),赵凯(2007)都认为这种传统计算方法忽略了零售业地区市场的相对独立性以及零售业各种业态的分工互补性,得出的结论未必准确。所以要准确测量零售市场的集中度,应该就区域市场和各个零售业态分别计算集中度。本文赞同这种研究思路。但是应该看到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零售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市场集中度呈现显著的变化趋势。1978-1991年,零售业的市场集中度还是非常低的,从全国市场看,这一时期各年度零售市场CR4最高值不足0.5%,即使经济最发达的城市诸如北京、上海,零售市场CR4最高也没有超过4%。所以这一时期的零售市场可谓充分竞争市场。但是自从1992年零售业对外开放以来,零售市场的集中度增长迅速,1992-2001年间全国范围内零售市场集中度CR4年均增长15.7%。而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零售业的CR4增长更快,2002-2007年间CR4年均增幅超过25%。零售市场迅速集中的趋势在经济总量相对较大的城市和诸多新兴业态中表现的更为明显。从区域零售业集中度看,我们以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这10个GDP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大城市为例。2006年10个城市中上海、 北京、武汉、南京、深圳5个城市的CR4都已经超过30%,上海的零售业CR4甚至接近40%水平。按照贝恩分类法CR4≥30%为寡占型行业的标准,我国一些区域零售市场集中度已经很高,这些区域的零售市场已经不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从零售业态集中度看,超市、家电专业店等新兴业态的市场集中度已经非常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零售业态分类后的统计指标在2001年前并未建立起来,即使2001年后很多年年鉴和数据库对于零售业分业态的数据统计口径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出于数据可得性的考虑,我们只能以2001-2006年连锁超市业态和百货店业态的相关资料为代表进行业态集中度的分析。我们以全国市场为背景,分别以连锁超市和百货店中前4家最大零售商的销售额占整个业态总销售额的比重计算CR4。结果如表1。可见2001-2006年间,超市业态的集中度虽有波动,但是CR4都超过30%,2006年更是超过40%,说明超市业态垄断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本文市场集中度计算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市场统计年鉴》,《中国连锁零售业统计年鉴》,《2007年中国百货行业发展报告》,中经网统计数据库以及各地统计年鉴。)。而百货店业态的集中度在2001年-2004年间持续上升,2001年百货店CR4为20.32%,2004年达到40.69%的最高值,按照这时的标准,百货店业态也已经形成了寡占局面,但是2005年后百货店CR4有所回落。综上所述,我国零售市场已不再是完全竞争市场,在一些地区,一些零售业态上表现出明显的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态势,这和近年来众多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市场疯狂扩张以及中国零售领域涌现出许多跨区域甚至全国性的大型零售企业有关,同时也与政府鼓励外资进入、对本土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扶持的政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