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首页-资讯中心-商业-内幕-商评-财经-股市-精英-科技-互联网-创业-汽车-企业-房产-娱乐-社会-图片-财经圈

主页>商业报道>商案剖析>商案内幕>

民企陷入债务泥淖 疑似典当行设局

来源:法人 时间:2010-10-04 09:27:51

“把案件办成铁案”,也是郴州市公安局唐国栋局长的要求。在《法人》记者采访时,他又一次表达了这种想法。

2009年12月7日,在苏仙区政法委组织研究该案,决定由苏仙区公安分局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之后,该局抽调纪检、法制及苏仙派出所民警,由副局长胡成春牵头进行调查。12月16日,该局写出“调查情况汇报”,认定段小郴、蔡由聪的行为是“等侯”、“守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汇报”说:“第一在案件起因上,此案是由朱跃初与鑫达公司之间债务纠纷引起,鑫达公司安排其本公司员工在朱跃初家门口守候朱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找到朱跃初,促使其与鑫达公司履行合同尽快还款;第二在客观上,鑫达公司员工段小郴、黄由聪实施的只是守候、跟踪的行为,没有其他如捆绑、暴力等情节严重的拘禁行为,实际上朱跃初在自己家中和出门仍然是自由的。第三本案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双方还是通过协商处理好了债务纠纷”。最后,“汇报”拿出的处理意见是:段小郴、蔡由聪有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治安处罚。

《法人》记者在郴州公安部门采访时还听到关于此案的多种说法,但不管哪一种说法,其中都没有李催春的任何事情。一提到这里,朱跃初气愤得嘴唇都打了哆嗦。他质问道:“没有李催春的指使,能有非法逼债吗?李催春逍遥法外法理不容!如果在雇凶杀人案中只抓杀手、不抓后台的雇凶者,行吗?”

法院认可高利贷,受害人不知司法机关到底在保护谁的利益?

债务纠纷,还得靠人民法院解决。很快,鑫达向法院诉讼了。

那么,苏仙区法院在审理这起纠纷中,又表现如何呢?

今年6月17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对判决结果以及审理过程,朱跃初表示了极大的不满。

法院在审理中,已经发现息费过高。其中,不仅有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的高利贷,还有“复利”问题,这都是国家法律禁止的。在判决书中,也明确认定,“请求判令朱跃初支付其息费562582.9元过高,应予以核减”。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判决结果是核减了11元钱!朱愤怒地说:“这简直戏弄。只是不知是戏弄法律还是戏弄我朱跃初!”

如果以上问题还算枝节细未的话,以下问题可不小。

典当行起诉后,要求保全朱跃初的财产。为此,它提供什么做担保?让人想不到的是,提供的竟然是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这份合同看,鑫达典当公司在“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购买了12套房子,面积达1086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260万元。

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东西不能做担保。因为,购房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在我国有些城市,个别楼盘的撤销率甚至超过100%。按规定,要用房产担保,必须提供房产证。

即使退一万步,国家法律修改了,允许用购房合同担保了,那么,鑫达提供的这份购房合同是真实的吗?在审理时,朱跃初及其辩护人多次提出一个又一个异议,要求法庭调查。对此,鑫达典当方不置一词,法庭方面也置之不理。

还有,在这起诉讼中,需要保全朱跃初的财产吗?

按原告典当行的算法,朱跃初共欠当金本息136.25829万元,而此时,朱位于市区繁华地段1235.5平方米的房产做了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这笔房产,虽然抵押时没有做出评估,但即使按每平方米两千元计算,其价值也大大高出朱跃初的欠款数。

那么,法院又保全了朱跃初的什么财产呢?是他控股矿山(占70%股份)的工商登记。前面说过,朱急于摆脱高利贷困局,矿山转让正在进行之中;营业执照被冻结,矿山转让陡然增加了变数。

为了保证转让的顺利进行,朱跃初提供了在矿山买主郴州藏龙矿业有限公司那里的139万元转让款,作为保全财产。2010年1月8日,法院裁定解除了对矿山工商登记的冻结。

2010年1月12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曾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朱跃初同意于15日前将100万元汇到苏仙区法院帐户,做履约款。第二天,朱跃初就履约了。但不知为什么,这一重要的事实,在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体现。

朱跃初提出的一个个问题,都需要向苏仙区法院核实。《法人》记者打心眼里希望,朱跃初及律师提出的所有疑问,都是杯弓蛇影,在法院那里都能得到说得过去的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在苏仙法院的采访过程。8月24日,《法人》记者来到苏仙区法院,在民二庭找到该案的审判长、民二庭副庭长黄孝勇。黄当即表示,要采访他,必须带上有效证件、介绍信,并经院里的批准。记者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其纸张与国家印钞纸相当,高度防伪;而介绍信为普通纸张印制,容易伪造。持真记者证而伪造介绍信进行采访的现象,闻所未闻。在《法人》记者的采访中,多数受访单位都只核对记者证。为了满足黄副庭长的要求,《法人》记者立即与北京联系,费尽心思,终于在第二天解决了介绍信问题。

8月25日,《法人》记者如约来到苏仙区法院。该院把记者证查了又查,看了又看,办公室领导竟然查看了两遍。看他们如此认真,《法人》记者窃喜,以为他们肯定是要接受采访了;如果不准备接受采访,一般没有人会费这个心思。谁想,看完之后,该院给予的答复却是:采访个案,必须经过案件经办人、办案部门、主管领导和办公室的批准;因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报道此案会影响二审的公正,所以不接受采访。

至此,《法人》记者心中的疑团开始变得越来越大。

作者:  责任编辑:
要了解更多,可继续查阅相关资讯: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推荐新闻图片
热点关注
热点图片新闻
评论热文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yunying#cnwnews.com(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0500440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