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立即打车赶到派出所。高鑫一见面就大声训斥说:你欠钱不还,还跑到局里告状,你还是先给对方写份承诺再说吧。我说:写什么承诺?卖房的钱已经打到典当行帐户上了,他们却连票据都不给我看;我给他们抵押的房产,价值超过借款的好几倍,现在还在抵押着;再说,我们双方签订过协议,约定还款日期是2010年1月15日。高说:你不写,那我就不管了。
这时,我感到非常无助。凌晨1点多钟,我与公司两位股东一起,又一次来到了高所长办公室。我想让他看看我与鑫达典当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看看约定的还款时间。这时,高冷冷地说:我没有精神看这个;欠钱还钱,天经地义,你们这是经济纠纷,我们管不了。我说,经济纠纷确实不归派出所管,但他们要非法闯入我家、要拘禁我,这事你们应该管。
然而,没等我说完,高鑫就离开了。
到凌晨两点多钟,我又跑到一位副所长的办公室。副所长说:所长都处理不了的事情,我怎么好处理?他这样说,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我又问,那我可以回家吗?副所长说:你当然可以回家,没有谁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百般无奈之下,我在两位股东的陪同下,回家了。我家距派出所步行只需3、4分钟时间,但这一次,这段路却走很难、很漫长。就这样,段小郴、蔡由聪闯进了我家。
我的住处在4楼,是一间60多平方的大屋子,里面没有厕所,也没有隔断,床与沙发之间只拉着一个布帘。当天夜晚,他俩睡在沙发上,我与妻子睡在床上。他们与我夫妻俩的距离,多说有二三米。两个陌生的大男人与我妻子同住一室,这种污辱,让我刻骨铭心。我的心都碎了。
这天夜里,我几次拨打110和市长值班电话,再也没有任何反应。
接下来一天的“监管”阵势更大,仅是闯进我卧室就有七八个人;在门外,还有一些人在等候,其中有不少人操着资兴口音。段小郴对一个头目模样的人说:欠钱不还的就是这个狗杂种,从现在起,要严加监管,不准他出门。
我把情况告诉了我的法律顾问王槐茂。9点多钟,年近70的王老来了,见此情景,当场拨打了110。大约10点钟,苏仙派出所派来两位民警,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走了。王老又给几个领导打电话反映情况,但最后似乎都转到了苏仙派出所。
从21号晚上开始到28号上午,我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一步也不能离开卧室,连大小便也只能拉在塑料袋里,系好后放在卧室床边。从23号中午开始,家里的所有东西都吃完了,我们弹尽粮绝。幸亏我姐姐、姐夫和几个朋友,他们买了盒饭、矿泉水、西瓜等等,通过郴州附属小学的厕所的小门,进入我家卧室下面。我妻子找到了一个呼拉圈,把上面的线拆了下来,制成吊绳,通过窗户把食物吊到4楼上来。这些日子,我真是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后来到电信查了通话记录,我共报警30多次,这还不算拨打市长热线。我在外面的亲戚朋友,也不停地报警。但一点用处也没有。这时,我就想,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事吗?这是一个法制国家发生的事吗?咱国家的法律难道惟独不保护我朱跃初?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给了我发展的机会,三十年来,我一直在奋斗创业,守法经营,为国家缴纳了大量税款。要知道,是纳税人的税款养活了公安,养活了全体公务人员。在郴州,到底发生了什么?
8月27日,学校开学的日期到了,我姐夫、姐姐带我的两个学龄孩子走上了上访之路,他们一个上小学一年级,一个上高中二年级。他们先后到苏仙公安分局和苏仙区检察院报案。
第二天,苏仙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副主任陈勇带领3名民警,第二次来到我家,当天下午,由陈副主任在苏仙派出所主持调解。下午5点调解结束我要回家时,他们欲故伎重演,受到陈勇副主任的严厉批评,斥责他们:再这样不听劝,一切后果自负!我终于解放了。至此,非法拘禁持续了201个小时。人在做,天在看。我以上所述,如果有故意编造的话,应遭天打雷劈。
朱跃初走上艰难上访路,警方认为典当行“等候”、“守候”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解除“监管”后,朱跃初开始了艰难的上访之路。区里、市里、省里,他跑了一圈又一圈。
面对朱跃初的控告,2009年10月14日,苏仙区公安分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朱跃初提出行政复议。10月30日,苏仙区公安局做出回复:“经我局再次调查核实,认为李催春与你因经济引发争端,而李催春的行为也确实给你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
面对这些“通知”和“回复”,朱跃初欲哭无泪,他一遍遍对记者说:如果苏仙派出所或苏仙公安局的亲属遇到这种情况,他们会不会这样处理?
在《法人》记者采访中,有公安人员提出:朱跃初到处上访,说自己被非法拘禁,那么请问:他是不是在自己家里?他是否遭到殴打?他身上有没有伤?
有关法律专家并不认同警方的辩解。专家认为,把债务人拘禁在自己家里的作法,确实极其罕见。但并不能因为受害人“在家呆着”、没有“下落不明”,就认定构不成非法拘禁。恰恰相反,如果把债务人拘禁在家,不仅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违反了宪法中“公民住宅不得侵犯”的相关规定。至于受害人是否受到暴力侵害,并不是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它涉及另一项犯罪——伤害罪。
此案引起了湖南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的重视,郴州市政法委、市公安局领导都对此案予以关注。
2009年11月底,郴州市政法委王碧元书记要求:从现在起,重新立案侦查,一定要弄清事实真相,把案件办成铁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