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开拆及封发进出境邮袋前,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作业。
进境邮袋开拆前及出境邮袋封发前,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邮递物品电子信息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接收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发生误卸、损毁等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补充或者变更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单证的标准样式及有关事项,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申报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查验记录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告知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进出境邮递物品海关手续通知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退运申请书;
(六)邮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国际邮件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总包转关申报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总包(邮袋)邮运路线及邮运方式备案表;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总包转关申报单修改申请表;
(十)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规定的数量、金额、进口税起征点。
第二十九条进出境邮递物品有关单证应当自制发之日起留存18个月。依法由海关留存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三十条进境邮递物品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寄件人、邮政企业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邮递物品,是指邮政企业通过邮政网络承揽、承运进出境的个人物品及其他物品,包括印刷品、小包、包裹等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件和邮政速递邮件。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是指收件人(自然人)本人或者本人家庭自用、寄件人(自然人)馈赠亲友,且属于海关规定的个人物品数量、金额内的日常生活用物品。
收件人,是指进境邮递物品的境内收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寄件人,是指出境邮递物品的境内交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邮递物品申报单证,是指由万国邮联、世界海关组织等确定用于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相关单证,以及中国海关要求的申报单证。
邮件路单,是指载有邮件总包号码、原寄局及寄达局、内含件数及重量、承载的运输工具等邮路信息的万国邮联规定单证。
进出境邮件总包,是指境内外国际邮件互换局每次向对方互换局封发的邮件集合,总包可以由一袋、若干袋或者不装袋的外走邮件组成,盛装容器可以为邮袋、集装箱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1958年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对国际邮袋装卸转运监管办法》(〔58〕关行字第5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