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境邮递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
(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并且无法退回的;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
(四)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五)其他应当交海关处理的。
第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进出境邮递物品办结海关手续前,收件人、寄件人依法申请退运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交邮政企业办理退运。
第十三条超出合理数量、规定金额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按照货物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收寄件人选择退运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常驻机构公用物品、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和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公用和自用物品、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进境、出境、过境、转运、转关的,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电子数据、纸质单证等形式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开展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运输、报关、监管场所经营等业务,应当符合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报关企业及监管场所经营企业等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办理进出境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境、出境、过境、转运、转关等手续以及进行装卸、开拆和封发等作业,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行,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十七条进出境邮递物品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进出境邮递物品时,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到场协助,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新包(封)装,并作为见证人或者受委托的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查验记录单》等有关法律文书上签章。
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进出境邮递物品收寄件人到场协助查验,并由其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新包(封)装。
进出境邮递物品收寄件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查验结束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告知单》放入被查验邮件内并施加海关封志。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邮递物品,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破坏海关封志。
第十八条进出境邮递物品经查验需要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进出境邮递物品海关手续通知书》,交由邮政企业送达收寄件人。
进出境邮递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的,直接交邮政企业投递。
第十九条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以下统称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是海关监管场所。
邮政企业设立、变更、申请注销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场所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直接对外封发、接收及交换邮件总包,并接受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所在地海关监管。
邮政企业不得在未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的地区直接对外封发、接收及交换邮件总包。自未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的地区邮递进出境的邮件应当由境内其他地区的国际邮件互换局办理邮递手续,国际邮件互换局所在地主管海关对有关进出境邮袋和邮件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承运进出境(含过境、转运、通运)邮件总包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总包(邮袋)邮运路线及邮运方式备案表》,将进出境邮件总包(邮袋)在境内的邮运路线(以下简称邮路)及邮运方式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邮政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企业承运进出境(含过境、转运)邮件总包,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申报、协助查验等义务。
因特殊原因,邮路或者邮运方式需要临时调整的,邮政企业应当事先报告所在地主管海关及调整后的相关海关,所在地海关及相关海关均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主管海关及相关海关,并继续按照原备案邮路及邮运方式邮递物品。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向海关备案的邮路和邮运方式,将进出境邮件总包、国际邮袋和邮件集装箱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封志完好无损。
第二十三条进出境邮件总包在一个设关地点未办结全部海关手续,需转至另一设关地点继续办理的,应当办理海关转关监管手续。
办理进出境邮件总包转出手续的海关为转出地海关,办理进出境邮件总包转入手续的海关为转入地海关。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办理转关手续时,应当向转出地海关提交电子、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总包转关申报单》、进出境邮件总包路单、封发清单,转出地海关据以验核进出境邮件总包(邮袋)封志、数量及号码,并制作关封交邮政企业。
邮件总包运抵转入地海关监管场所后,邮政企业应当立即通知转入地海关并提交关封。转入地海关审核转关电子数据,验核关封、邮件总包(邮袋)封志、数量及号码,办理转关核销手续。
因邮政企业运力安排等原因导致海关无法正常核销转关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转出地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总包转关申报单修改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总包过境、转运手续,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邮件总包路单。转运邮件总包进境、出境不在同一地点的,进境地海关验核后制作关封,出境地海关凭关封办理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