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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医院聘警察副院长违背《警察法》

来源:财新网 时间:2010-07-06 16:20:41
 “医警合作”治“医闹”,直接违背《警察法》,而且不合理,也难有实效

  【背景】7月2日,沈阳市8家省级医院、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聘请了27名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为副院长,指导医院的治安保卫。

  对于聘任所涉及的编制、待遇等敏感问题,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广善称,尽管该职位名为“副院长”,但“不占职数、不拿待遇,只履行职责”。

  近年来,各地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有调查显示,96%的受访医生表示其所在医院发生过“医闹”,认为医院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正常医疗活动也受到影响。有 90%的受访医生呼吁尽快立法保护“行医权”。

  其实,聘请警察负责医院安全保卫,并非沈阳首创。2007年5月,福建省武夷山市的14家医院就推出了“医警合作”制度,聘请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合治理副院长”。但此次辽宁在省会各大医院推行这种做法,尚无先例。

  对此,沈阳市卫生局、公安局认为,此举“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确保“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院内部医患纠纷明显减少”,并希望藉此“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

  聘请警察为医院副院长,到底应该怎么看?警察兼任医院副院长后,能否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时,警方能否确保执法公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现职警察直接受雇于医院,不但明显有违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对消除“医闹”帮助并不大。相反,还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甚至引发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支振锋指出,聘请警务人员出任医院领导,即使只是“挂名”,“零工资”,该行为仍然不合法。

  首先,《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聘请警察当医院副院长,直接违背《警察法》。这与应聘职位是否占用编制、以及领取多少工资并无关系。

  作为国家强制力的执行机构,警察所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代替国家行使管理职能。这就意味着警察的服务对象是全体民众,而非特定的机构或个人,不能为某一群体提供特殊服务,它应具有“公共性”。

  同时,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警察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必须具有“中立性”,即中立于整个社会,与社会群体保持“利益无涉”。换句话说,只要其为某一特定对象提供特殊服务,无论该对象性质如何,也不管对方为此付出对价如何,警察都应被视为有违中立性原则。

  更重要的是,在医患纠纷中,并非只有医院一方需要保护,患者往往更容易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警务人员必须严格区别“医闹”与一般医患纠纷,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的纠纷都当作“医闹”。

  警察的介入,必须符合“公共”与“中立”的特点,发生纠纷的双方都应受到等同的保护,并不能单独维护一方的权益。而在现今体制下,兼任医院管理者的警务人员,在处理与医院相关的纠纷时能否做到“无偏私”,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按道理,无论医院是否聘请警务人员担任“副院长”,警察都有责任为医院提供安全保障。而医院聘请警务人员出任管理人员,初衷不过是希望通过以“头衔”换“平安”。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没有聘请警察副院长的医院就得不到警方的保护?

  “任此势头发展,只会助长公务人员消极不作为的风气。”支振锋指出,“甚至相当于警务人员对医院实行了变相的威胁、勒索。”在这种医院与警方合作中,潜在的逻辑是,只要医院不向警方提供“头衔”,警察就不为医院提供服务。

  在评价这种“医警合作”的社会影响时,支振锋认为 “整体来看,弊远远大于利”:不但“不合法、不合理、无实效”,而且被压抑的不满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支振锋指出,彻底消除“医闹”,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制度本身的顽疾,而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无论增加多少“警察副院长”也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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