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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社论:涨薪证明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

来源:《财经》杂志 时间:2010-07-06 16:20:13

近来,外资企业连续发生劳工停工事件。劳工的诉求集中于两点:一是要求厂方较大幅度地提高工资,尤其是底薪;二是有些劳工提出重整工会的要求。

大多数资方接受了劳工涨薪要求,此举也影响到周边企业陆续调整劳工薪资。

后一要求鲜有实现,但也未被完全拒绝,未来伴随基层工会重整,劳工参与工资集体谈判的能力必然提高,劳工工资将有更大的上涨可能。

对此,一些经济学人表示担忧。他们主张工资应由市场来决定,即劳工工资应当由工人的边际生产力决定。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几年前,不少经济学家反对《劳动合同法》,也持续反对最低工资制度。其担忧在于:允许劳工结社、提高集体谈判能力,可能会损害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对工人本身、对企业、对经济乃至社会均无好处。

工资应当由市场来确定,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制度条件也至关重要。市场活动必然是在具体的法律、政治,乃至社会制度环境中展开的。这些制度的取向和具体安排,将会极大地影响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最终影响合作剩余在不同市场主体间的配置。因此,在主张工资由市场决定的同时,应该关注市场是否在一个健全的制度环境中运转。

市场是健全运转还是扭曲运转,其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果有天壤之别。而市场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市场各方主体的自由和权利是否得到相应的保障。在劳资关系中,它体现为资本、劳动等要素的持有人是否普遍地享有较为充分、稳定的自由和权利。

依此衡量中国的现实,市场仍是高度不健全的。事实上,资本和劳动都未享有充分的自由。山西煤炭行业大规模“国进民退”,是资本自由、权利受到高度限制的范例。而劳工的自由和权利所受的限制,比之资本更为严重。比如,农民可以离开乡村到城镇打工,但户籍制度的藩篱使他们事实上被禁止举家迁徙。而由于居民身份的缺乏,他们在打工地并不享有大多数政治和法律权利。

正是由于这一权利分配的不均衡,导致过去十几年中,中国劳工工资的变动趋势并不完全合乎市场一般规则:劳动生产率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工人的薪资却未能得到相应提高,不少地方农民工薪资甚至在十年内停滞不动。

劳动力供应充足的确是一个合理的经济学解释,但不能否认,劳工权利被限制,也是造成这种不合理趋势的重要因素——在2008年-2009年经济危机中,政府还出台了冻结劳工薪资调整的各种政策。

同样,近几年来劳工工资有所增长,仅从经济学原理将其解释为生产率增长的自然结果,或者市场对农村廉价劳动力供应趋向枯竭的自然反应,固然可以成立,但它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事实:《劳动合同法》承认、赋予了劳工诸多权利,从而催化了劳工的权利意识。劳工维护权益的努力,对劳工工资的提高产生了一定作用。

劳工工资通过如此途径提高,不应被视为非市场因素扰乱市场机制。市场机制仍在发挥作用,只是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劳工的权利意识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从而让市场内部的合作、交换过程发生了某种变化。

2004年以来在某些行业领域出现的“民工荒”显示,劳动力市场已经发生变化:具有更明确的权利意识的新生代农民工大规模涌入市场,他们的收入预期提高,并有意识为此采取集体行动。

这是市场内生的变化,既反映了供求关系的客观嬗变,也表明市场主体自发矫正资源配置错误的努力正在取得成效。

市场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秩序,归根到底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具有主观意识、追求各自目标的人的行动秩序。同时,市场也是一个只能逼近均衡、但永远无法达到均衡的动态过程,作为市场之最重要要素的人的观念和预期的内生变动,将驱动市场结构和剩余配置不断变化。

如果无视或者下意识删除一个重要变量,就无法客观理解市场的运行。而忽视市场主体价值观念、权利意识的变化,进而忽视由此引发的产业、经济和社会结构变动,会影响相应的判断和决策,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最新一轮农民工自发要求涨薪的努力,有助于矫正目前令决策者头疼的经济结构失衡和收入分配失衡等问题。因此,决策层对农民工的努力不必干预,而应积极推动支持市场运行的各种制度环境趋向合理化,包括推动不同主体的权利趋向对等。

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应当承认劳工的自我组织的权利,推动劳资之间建立对等的工资和劳动条件谈判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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