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爽约式增持被判赔,首例证券侵权案彰显市场诚信底线

2025年06月14日 07:48:07  来源:中网资讯财经
 

  2025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一起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爽约”增持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两名高管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者刘某某、郑某某共计78.35万元。该案不仅涉及金额巨大,更因其在法律适用、责任认定及市场影响等方面的特殊性,成为近年来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事件。

  该案起源于2021年6月,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位高管袁翔和罗甸曾公开承诺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3亿元。然而,截至2022年6月,两人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因信赖其增持公告而购入股票,最终因股价下跌遭受损失。投资者认为,高管的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遂将公司及高管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900余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时,重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一是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判定原则;二是公开增持承诺的性质认定;三是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法院最终认定,袁某、罗某的增持承诺虽未实际履行,但其行为对市场预期和投资者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陈述。尽管金力泰公司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但法院认为,高管的承诺具有公开性和承诺性,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高管的“爽约”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是由于资金筹措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承诺。对此,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若高管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承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仍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然而,本案中,法院并未采纳“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而是强调了高管承诺的公开性和对投资者的误导性。

  此次判决不仅对投资者具有示范意义,也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指出,高管的增持承诺不仅是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信心表达,更是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若高管未能履行承诺,不仅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也可能引发市场信任危机。因此,法院强调,高管在作出增持承诺时,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并在承诺中明确履行条件和时间表,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从监管角度来看,本案也引发了对高管增持承诺监管机制的进一步思考。证监会此前已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此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高管未履行增持承诺的法律后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法院也呼吁上市公司在制定增持计划时,应更加审慎,确保承诺的可实现性,避免“忽悠式”增持。

  投资者方面,本案的判决也对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指出,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应理性判断公司基本面和高管承诺的可靠性,避免盲目跟风。同时,投资者在遭遇高管未履行承诺导致损失时,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本案中,两位投资者通过诉讼成功获得赔偿,为其他投资者提供了可借鉴的维权路径。

  从市场影响来看,本案的判决无疑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具有深远意义。法院强调,高管的承诺不仅是对公司治理的体现,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若高管频繁“爽约”,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也可能破坏市场公平。因此,法院希望通过本案的判决,引导上市公司高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诚信意识,避免因短期行为损害长期利益。

  此次判决还引发了对“爽约式增持”行为的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高管的增持承诺本应是提振股价的重要手段,但若未能兑现,反而可能打击市场信心。因此,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高管的增持承诺应与公司实际业绩和市场环境相匹配,避免脱离现实的“空头支票”。同时,法院也提醒投资者,股价的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简单归因于高管的承诺或未承诺。

  此次判决不仅是一起个案的终结,更是一次对资本市场诚信机制的深刻反思。法院通过本案的判决,明确了高管未履行增持承诺的法律后果,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上市公司高管敲响了警钟。未来,随着类似案件的增多,资本市场将更加注重诚信建设,推动形成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编:东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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