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劲夫
(文/桃小宝) 认为经纪公司违约在先的演员蒋劲夫诉唐人影视案于今日上午9点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法院并未当庭判决,双方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蒋劲夫2011年与上海唐人签约,2013年与天津唐人签约,由天津唐人继承上海唐人业务。今年9月7日,蒋劲夫在微博证明已提出与唐人解约。他感谢公司培养,“但合作中的问题以及个人性格与发展等原因,我希望未来能成立自己的工作室独立发展,愿意跟包括唐人在内的所有业内朋友合作。”
在法庭上,蒋劲夫方面称,2013年蒋劲夫与天津唐人影视有限公司签署经理人合约,约定天津唐人影视为蒋劲夫提供演艺经纪服务,然而唐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蒋劲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8万元。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已于2015年8月7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扣缴费用共计人民币20492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有关唐人拖欠的200多万元,蒋劲夫方面解释,这是自制剧《轩辕剑》、《刷新3+7》、《秦时明月》、《青丘狐传说》中被被告多扣除的30%,以及《步步惊情》未支付的报酬。唐人方面则认为自制剧费用支付以合同为主,步步惊情的费用是否需要支付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蒋劲夫方面认为,唐人方面并未履行培训义务、也没有给蒋劲夫演艺发展道路提供适合的机会,很多机会都被唐人无理由推脱掉。在经济方面,也没有足额支付演艺收入,未充分提供合同和财务凭证,未依约进行结算并告知蒋劲夫。
唐人不同意蒋劲夫方面的所有诉求。合同性质问题,蒋劲夫的案由委托合同纠纷,唐人不予认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经纪公司全权处理,唐人要寻找演艺资源,为被告包装,还有保险和心理辅导及生活琐事等。唐人并未从蒋劲夫直接获取报酬。因此不认可蒋劲夫方面认为的唐人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
唐人认为,唐人为蒋劲夫寻找演出机会和综艺节目出镜机会,但是否适合都与蒋劲夫确认、协商,“没有原告所称没有进行过协商一说”;并认为,经理人合同是蒋劲夫本人签署,是双方真实意义表示,“没有原告所称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原告是在虚构、捏造事实”。并指称蒋劲夫一直违反合同约定,例如单方面与被告解约的消息,单方辞演已经签约的合作,反而给唐人造成声誉损失。
蒋劲夫方面认为,蒋劲夫出道时具有良好群众基础,其需求并不单是获得演出机会,而要实现更好的发展机会,唐人就这点并未尽到合同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而唐人认为公司在为蒋劲夫寻找更好发展道路、更多演出机会已尽到相关义务,至于蒋劲夫方面主张的拖欠付款的违约行为,因为公司财务要统一支付给很多艺人,不是针对原告个人,所以会有个别延迟几天付款,“仅仅晚几天支付报酬”,并不存在故意违约,不会给蒋劲夫造成什么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