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背后的法律悬疑
2003年至今,河北衡水市民赵炳利的日子过的艰辛。
那一年,赵炳利给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丰)垫资数十万元承包了石家庄市天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地产)的衡水市东方太阳城地产项目。当时,项目初建,困难重重,但基于河北华丰公司的真诚,生性厚道的赵炳利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接下了“烫手山芋”。
然而,几年后,两幢楼房拔地而起,天公房地产商卖楼资金回流,继续扩大开发规模,却没想起当时垫资盖楼的赵炳利,发包方恶意赖账了。赵炳利做梦都想不到的厄运从此接踵而至。而东方太阳城随着衡水地产经纪的发展利滚利,连年开发。时至今日,已是衡水首屈一指的极具规模的地产开发成熟社区。
不肯接受恶意赖账事实的赵炳利一纸诉状将河北华丰和天公地产告上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其胜诉,但河北省高级法院法官却多次人为干预司法,蓄意驳回赵炳利的诉求……
衡水东方太阳城项目背后
石家庄市天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太阳城在衡水市赫赫有名,也是衡水市最大的地产项目之一,然而在东方太阳城项目表面光鲜发达的背后,却存在着不为人知的恶意赖账行径,以及承包商施工之后数年讨要不到施工款的乱象。
近日,记者了解到,赵炳利曾是一名承包商, 2003年经朋友介绍结识为石家庄天公公司开发东方太阳城B1 、 B2住宅楼施工的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天公公司签有承包合同)负责人,后双方口头约定由赵炳利负责东方太阳城B1 、 B2座住宅楼的施工。
“我2003年 11月组织人员并垫资开始进场施工,华丰公司却没有及时拨发工程款,导致B1住宅楼部分装修完成, B2住宅楼主体封顶的情况下工程停工,我多次向华丰公司索要都被搪塞,截至2005年 4月,华丰公司共欠我工程款80多万元,另给我方造成损失90多万元。”赵炳利告诉记者。

事实上,赵炳利在业界算是一位比较有良知和道德的承包商,虽然被拖欠巨额施工款,但赵炳利还是自己垫资和四处借钱按时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和部分材料供应商。最后,因为实在没钱,一些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和工人的工资至今没有到位,但知道赵炳利被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债主们没有一个前来逼债。对此,赵炳利每每谈起都声音哽咽。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债主表示:“我们都知道赵炳利摊上事儿了,等他打赢官司再说钱的事吧,谁也不愿意遭此厄运。”而赵炳利的一名代理人则告诉记者,遭到赖账的赵炳利为讨要工程款曾多次找华丰公司负责人理论,均被不予理睬,为维护合法权益,炳利一纸诉状将河北华丰和天公地产告上法院。
诉诸法律后,按照程序,赵炳利向法院递交了工程决算书和石家庄某法院的判决以及加盖有华丰公司公章的损失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赵炳利和华丰公司的承包关系,并证明华丰公司和天公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等。”赵炳利的代理人表示。
两份天壤之别的判决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赵炳利在讨要不到自己的施工款并将自己遭遇的纠纷诉诸法院之后,结果又怎样呢?两份判决天壤之别。从2006年至今赵炳利没有讨要到一分属于自己的施工款。相反,却在司法程序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
记者了解到,衡水市中级法院支持了赵炳利的诉讼请求。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炳利和被告华丰公司的口头协议有效,并判被告华丰公司支付赵炳利工程款48万余元及利息,另付赵炳利损失90余万元,并于2008年 5月下发【( 2006 )衡民三初字第38号】判决书。
这件事本应随着衡水市中级法院的公正判决而终止,但随着被告华丰公司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并获得了河北省高院法官的支持,使得这起纠纷的弱势方赵炳利至今仍奔波在申诉、抗诉的路上。“这一切都是河北省高院办案法官人为干预司法而造成的。”赵炳利气愤地说。
据了解, 2006年 9月 19日,河北省高级法院(法官为刘援朝、岳林杰、秦治国)在裁定书上不详细说明案情的情况下,直接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驳将【( 2006 )衡民三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发回衡水市中级法院重审。
“衡水市中级法院法官其实已经查明事实也从未违反法律程序,案件被发回重审之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旧判决华丰公司支付我48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另赔偿我损失90余万元及利息,我为衡水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刚正不阿的精神叫好。”赵炳利如是说。
耐人寻味的是,被判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款的华丰公司再一次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办案法官(法官为:王巍、王福贵、马艳辉)再次彰显出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本性,直接将衡水中级法院作出的【( 2007 )衡民三初字第89号】判决书中对赵炳利有理的内容撤销,并驳回赵炳利的诉讼请求。
“河北省高院法官的做法直接向人民昭示,赖账可以不用还钱,法律、事实和证据可以任由法官蹂躏。”赵炳利说。而记者在河北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 2008 )冀民一终字第162号】判决上看到,盖有华丰公司公章的损失报告和测算均被认定有效,但却以证据和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赵炳利的诉讼请求。
对此,多位分析人士指出,河北省高院办案法官的做法确实欠妥,分明是在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赵炳利与华丰公司口头约定施工是既定事实,干了活要给钱的道理人人都懂。河北省高院既然也知道这是事实,却又不查明华丰公司到底拖欠赵炳利多少工程款,不鉴定赵炳利的实际损失到底是多少,直接驳回赵炳利的诉求实属枉法裁判!”
得不到纠正的枉法裁判
其实,承办赵炳利一案的河北省高级法院办案法官也应该知道不公的判决势必会引起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诉、抗诉甚至上访。赵炳利起诉华丰公司一案经衡水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均获胜诉,河北省高级法院法官却两次支持了恶意赖账的华丰公司,显而易见,河北省高院办案法官成为了赵炳利的被控告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