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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时代”到来?南京购房券到底可行不可行

来源:中国建筑报 时间:2009-04-17 14:22:46

  政府需要考虑购房券导向问题:中央台特约评论员、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丁兆林先生认为,购房券的现身,实际上就是为了巧妙地掩饰较小的折扣优惠力度,它就是由开发商或机构设计的一种促销形式,对缓解当前房地产市场,很难起到明显效果。购房券的发放如果是由企业来主导的话,我觉得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不过是企业打折促销的方式。但是如果购房券的发放最后由政府统一主导变成政府行为的话就得考虑这个钱是谁出的,如果这个钱来自于公共财政这件事情就需要由大家讨论,是不是应该用我们普通人交的税钱让一部分人买房子。如果并不是由财政来买单,表达政府导向这个意义也无可非议,政府希望拉动内需,希望百姓买房子,但是这个导向有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就是政府应该站到谁的利益一边,到底是老百姓的利益还是开发商的利益,这个导向有一个选择的问题。

  购房券涉嫌违法:营销专家陈真诚认为,事实上购房券客观上成为了代币票券,它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尤其是由于购房券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有可能出现领而不用而随之出现打折转让套现的现象,还很可能出现购房券的多次转让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如果一些开发商、媒体、中介等企业或机构擅自印制、发放购房券,就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来看,由于涉嫌违法,而且金额巨大,擅自发放购房券就有可能遭受严重处罚,乃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许竹 魏振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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