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司委报告中引用了最高法、最高检对代表议案的办理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院长、副院长的选任问题,应按照《法官法》、《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副院长应从法官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意味着副院长的门槛大大提高,如果要被任命为副院长,需要本身就是法官或者通过司法考试,而不能凭借其他法律工作经历作为任职资格。但这一回复还没有变为《法官法》的修改案。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陈海光曾表示,法院院长、副院长应是法官中之优秀者,应当比一般法官具有更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因此,这种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例外做法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公平原则,为一些地方照顾性安置人员留下了缺口,很为法学界所诟病。他的建议就是抬高副院长的门槛,因为院长是选举制,副院长和其他法官是任命制,“院长还肩负着管理职责,是受民意委托,对权力机关负责,兼有政务官的职能,而副院长的职责则更多是审判。”陈海光建议:副院长应当通过司法考试;院长则可以由选举产生。
对此,曾提出修改《法官法》议案的一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认为,目前法院院长确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领导、管理岗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过市长的甚至远比当过法学院院长的要更加胜任。但这位从业多年的律师不赞同将副院长单独拿出来抬高门槛,而建议强化法院党组,将党组书记与法院院长分设,由党组书记负责政治领导、人事、行政等事务,而法院院长则回归法律职业化、专业化,党组书记无权干预审判事务,不入审委会。
如果说这样步子迈得太大,她就建议可以将“从事法律工作”收窄为“从事司法工作”,也就是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这样就把属于立法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属于执法的行政执法官员排除在外,变动不大,具有可操作性。
改革方向最高法: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省委满意,市委放心,高院赞成,市人大支持,中院群众拥护”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忠在《条条与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一文中这么总结中院院长的产生条件。刘忠介绍说,地方党委主管、高级人民法院协管中院院长的人选,地方党委与省高院一起酝酿或分别推荐、建议,由省委决定,征求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各方意见,交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在他看来,近年来“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院长的任命,较此前,分量逐渐趋强”。
“以前是地方党委说了算,现在上级法院主导。”前述湖北法院法官表示,在法院院长人选问题上,过去这些年法院的话语权不断加大,虽然上级法院是协管,“法院院长级别在地方相当于党政副职,本级党委话语权有限,上级党委又不熟悉法院干部情况,自然以上级法院推荐为主。”
2008年,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各级人大密切配合,“不断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事实也确实如此,近年来,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不断强调变被动协管为主动协管,积极推荐下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人选,并以《法官法》、《检察官法》为依据,尽可能将没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选摒弃。
在湖北,省检察院不但在换届期间主动商请地方党委调整不符合检察长任职条件的检察长人选,还在非换届期间通过监督或提请省人大监督,撤销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检察长人选。湖北省检甚至曾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调入检察系统的人员如果未经省检审核同意,省检将不发工作证,不发检察制服,不评定检察官等级。“几年来,我们依法把关,全省市县检察院中30多名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党组成员没有被评定检察官等级。”湖北省检2006年在《检察队伍建设》中总结说。
2007年1月,湖南郴州市选举许庆生为郴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当年10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湖南省检检察长何素斌“关于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一时引发轰动。去年年底这一案例还被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选入“现行宪法施行三十周年三十大宪法事例”。当时已经是郴州市委委员的许庆生又被免职,调入湖南省检察院工作,知情人士称,他现在担任湖南省检察委员会委员。
现状到底怎样,未来又如何改革?7月18日,南都记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都发去了采访申请,最后只收到最高法的回复。最高法相关工作人员7月22日对南都记者表示,对采访申请后履行了正常的报批程序,法院院长任职资格、《法官法》履行情况等是好问题,但目前没有获得授权做出回复。
该工作人员建议记者关注几天后就要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你的问题或许能在会议上看到答案。”
7月25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最高法院长周强高调提出“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机制,形成法院人才队伍的合理布局。”
南都记者 王星 实习生 黄永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