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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们有点忙:多地院长任职资格遭质疑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3-08-07 12:17:36

 

  对照罗衡宁的简历,确实没有证据证明他具备上述条件。郑州市公安局便衣支队政委@民警吕宏伟建议其引咎辞职的一条微博,被转发了3万多次。

 

  7月18日,南都记者给湖南省高院、长沙市中院、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都发去了采访申请,截至发稿时只有湖南高院做出了回复,该院工作人员表示,收到采访申请后十分重视,但长沙中院院长从干部管理来看是省管干部,由省里负责;从法律程序来看,法院院长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高院与中院是业务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只是协管,不便对此发表意见。

 

  “以你发给我的信息来看,如果其工作经历没有更多内容,那我个人倾向认为长沙中院院长确实不符合《法官法》第九条,但这是一个历史问题,在部分地区确实还存在,不是法院系统一家能改变的。”江苏某市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院长说。

 

  广西防城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文凯公开表示:“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定要根据《检察官法》、《法官法》的规定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担任,不能任由外行领导内行的势头蔓延了,中国的司法真的已经伤不起了!”

 

  “两长”低门槛对“兵”要求高,对“官”要求低?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下简称“两长”)都被视为一个高配半格的领导岗位,多有从来没干过法律工作的党政干部成为法院、检察院的领导。1995年颁布《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做出了初步限定,对学历和法律工作经历并没有刚性规定,但2001年两法修改后,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成了一道门槛,虽然是一道不高的门槛。

 

  曾参与《法官法》起草和修改的法学家周道鸾说,2001年的修改将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都列入了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范畴,只给院长和副院长留下了口子,而这个口子又限定为需要具备法官条件。

 

  之所以外界普遍认为两长任职的门槛不高,是因为两法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两长却只需要几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

 

  “这是《检察兵法》,而不是《检察官法》”,法律学者杨涛9年前就曾撰文批评《检察官法》对“兵”要求高、对“官”要求低,在8月5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他的观点依然如此,他认为现行的两法规避了法院、检察院领导的国家司法考试门槛,这导致他们和其他行政官员的没有本质区别,“上次修改过去12年了,检察长、法院院长的门槛依然没有提高,这与我们现在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改革方向不合拍。”杨涛说。

 

  系统内交流外行指挥内行情况有改善

 

  虽然门槛不高,但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还是给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素质提高提供了保障和依据,法院院长不懂法的情况明显改善,越来越多的法院、检察院领导出自系统内部或政法机关间的交流任职。

 

  2004年的一组数据显示,山东各级法院共选任院长、副院长412人,其中从法院系统提拔的286人,占到了总数的69.4%,从其他部门调入的126人,也全部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湖北某中院一位法官向南都记者介绍了目前当地两级法院的情况,中院现有院长原为省高院庭长,副院长4人全部来自基层法院院长,其中3人此前为中院庭长,1人为从公安局提拔交流到另一县当院长。

 

  8个基层法院院长中,前中院庭长5人,基层法院副院长提拔交流任职3人。基层法院副院长是县管干部,近些年来绝大多数都是从法院中层干部中提拔产生,少量从政法委、检察院和公安局横向交流产生,有个别是从乡镇党委书记岗位和人大法工委岗位产生。“从乡镇党委书记岗位产生的原因是他曾任基层法庭庭长后转行到党政部门。”

 

  而湖北检察系统更是强势,2003年湖北市县两级检察长换届中,新任检察长从检察机关内部产生的占80%。到了2011年湖北市县两级检察院换届,在61个新任的检察长中,检察院系统内交流任职24人,检察系统内提拔任职32人,而从检察系统以外调入的仅5人,也就是说检察系统内部产生达到92%。

 

  而这很大程度上就要感谢《检察官法》和相关的干部管理规定,湖北省检对成功经验的总结就是“加大协管工作力度,严把任职条件和资格关”。

 

  并非孤例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法院院长“不罕见”

 

  但是,虽然法官素质、法院领导班子素质整体提高,但从全国来看,依然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类似长沙中院院长的任职资格疑问并非孤例。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对南都记者表示,据他了解从全国来看,违反《法官法》第九条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并不罕见。

 

  湖北省检也认为,地方在配备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上存在着“照顾安置”。

 

  前述最高法法官认为,其中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和认定“从事法律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主要包括从事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而立法工作又被具体解释为“在有立法权的部门中从事法律工作”。《检察日报》曾报道,在安徽只有省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有立法权的合肥市、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而其他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因为没有立法权,所以在这些部门工作原则上不认为是“从事法律工作”。

 

  在中级人民法院中,问题主要集中在西部不发达地区。就是长沙这样的省会或副省级城市,也有个别类似问题存在。

 

  抬高门槛?相关修法建议纳入立法规划

 

  南都记者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份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看到,内司委“建议将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者: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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