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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遭遇权力:美最高法院如何落实宪法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10-12-26 14:27:38

宪法解释与宪政

  美国的历史表明,以解释宪法条文含义为核心工作的最高法院在维护和促进美国的宪政民主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一个已经实现宪政民主的社会,它的体现在宪法中的基本价值与立国原则会不断受到种族、宗教、文化、阶级、集团利益的侵蚀,需要有最高法院这样的权威机构来抗拒和矫正,捍卫宪法的精神和效力,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会与时俱进,在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使宪法条文的含义与时代的进步合拍,推动社会前进。

  那么,是不是应该说,有了美国式的最高法院就可以争取和维护宪政民主?恐怕不能这样说,因为我们也可以从相反的角度说,美国设置最高法院以及它的正常运转是宪政民主实现的产物。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关键在于,所有的人都把宪法当成算数的东西,它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确实是最高的游戏规则,不同立场、不同利益、不同诉求的人都只能在它下面做文章,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释宪才具有实质性意义,解释宪法的最高法院才是最后的争论和判决场所,如果宪法是一纸空文,那么最高法院就只能是摆设。如果宪法的效力还不如与之矛盾的一般法律、地方法规和部门政策,如果最高法院或其他各级法院的裁断不如领导机关的决定,如果成文宪法和法律不如领导机关的口头命令,那宪政和法治就是空谈,就只有讽刺意义。

  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形势相当严峻,有一些严重和普遍性的问题,根本解决涉及对现行法令、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就拿强制拆迁和征地引起的冲突来说吧,尽管人心和舆论完全站在弱势人群一边,但强制拆迁和征地的一方往往可以说他们是在依法行事,因为,现行法律和政策确实有利于强制拆迁和征地。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多处规定明显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等上位法,可以被用来作为目前强制拆迁的依据。比如,其中第十条授权拆迁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其实,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构成利益冲突的双方,执行拆迁任务的只能是与利益无关的第三方,现在发生的野蛮拆迁往往就是因为赋予了当事方拆迁执行权引起的。又如,按照其中第十六条,在处理因拆迁产生的补偿、安置争议时,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作出裁决,而该部门为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明显与拆迁方有利益关联。这个条例还把拆迁、安置的法定义务从政府转移给拆迁人,往往造成开发商强力压低补偿、引起矛盾冲突的后果。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可以先征地,后公告,这就致使政府强势征地,政府可以不管当事人同不同意,不需要充分证明征地是为了公共需要,不需要先谈好补偿条件,先把地征了再说(至发稿时,国务院法制办已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拟取消行政强拆)。

  如果我们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上述管理条例和管理法早就被废止了。我们应该知道,可以“合法”地做坏事,比单纯做坏事更为可怕。宪政不仅是抽象的价值和崇高的目标,而且与公民的利益、权利密切相关。

作者:徐友渔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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