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宪法遭遇到政府权力
五角大楼文件案是美国现代司法史上的一个重大案例,它被反复讲述和引证,在中国可能也达到了耳熟能详的地步。不过,细读有关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认真琢磨大法官们判决此案的理由和心情,我们还是可以悟出更多的道理。
所谓五角大楼文件,是美国政府的最高机密、国防部关于越南战争的大规模调查材料,它被内部人员盗出,由《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发表。政府既惊恐,又震怒,经多方努力,使得法院发布暂停刊登的命令。最后案子送入最高法院,它需要裁定是否接受申诉,以及判决是维持还是撤消禁刊令。
这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与政府之间的对垒,言论自由原则和所谓国家安全利益之间的对垒。报纸认为,根据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它们有权利刊登那些文件,以便让公众了解一直被政府隐瞒着的有关越南战争的真相;而政府认为,一旦文件中的机密泄露出去,将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政府正在作出巨大努力结束战争,争取让战俘得到释放,泄密会将这样的努力付诸东流或大打折扣。
理解本案需要掌握的要点在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并非无条件的、唯一的价值,当它真正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也不能权衡舍弃。实际上,当言论造成有害后果、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时,发表言论的个人或报刊是应当受到处罚的。争论的关键点是,对发表五角大楼文件,是在有害后果产生时再处罚报纸,还是认定发表一定会产生有害后果而事前采取防止措施,禁止发表。报纸的立场是,他们愿意接受事后惩罚(它们坚信发表文件不会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后果),而反对政府事前限制的企图。
在法庭辩论中,代表政府出庭的总检察长说,由于战争尚在进行,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条件是相当宽泛的,并不仅限于军队数量、驻扎地、调动时间等一般理解的军事机密,还包括为停战和释放战俘谈判所做的准备,等等,即使泄露某些细节也会造成伤害,因此事前限制是必要的。报纸方的辩护律师则说,他承认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事前限制在某些条件下也应该实行,但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他强调,在发表文件和产生有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必须是直接、立即和可见的。
关键不在于“国家安全”这顶吓人的大帽子,而在于事实。大法官们阅读了五角大楼文件的要点摘录,多数人不相信其中有一经发表就会产生直接危害的内容,他们认为,举证的责任在政府方面,但美国政府未能让他们相信这一点。
“国家安全”是个很值得思考的概念,在非法治国家的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中,“国家安全”是被滥用来破坏现存法律、侵犯公民权利最经常、最简便的借口。什么是国家安全,为什么某种言行会损害国家安全,这种言行的可见、直接的后果是什么?对这些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问题一般是没有任何说法的。在任意使用“国家安全”这个概念的情况下,发表文章和讲话可能被说成是危害“国家安全”,甚至参加学术会议、朋友聚会或饭局都会被认为是有害于“国家安全”。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判决表明,“国家安全”这个概念是可以清晰界定、具体说明的,是可质疑和公开争论的,不能把“国家安全”貌似不可言说的神秘性转变成任意的规定和禁令,政府有责任对信息披露、言论表达和安全受损之间的关联举证说明,而证明是否成立需要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机构审查和判决。
